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我一直有个困惑 -- mall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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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真是美国特设的社会主义啊

以后谁提美国是自由资本主义的典范,自由市场的典范,直接拖出去刨个坑埋了。

" 美国的《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 或“FINSA”)是美国现任总统布什于2007年七月签署的一项法律,并于同年十月生效。该法律是对1950年美国《国防生产法》其中一条的修订,并对已经存在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或“CFIUS”)从结构、功能以及责任方面在法律上进行确认和制度化。在2008年4月21日美国财政部又颁布了执行FINSA的关于外国人并购美国企业的规定草案,并将在今年5月2日之前征求公众对该草案的意见。

CFIUS是设在美国财政部下面的一个特殊职能机构,其成员由一些主要政府部门的官员组成:包括财政部长(担任该委员会主席)、总检察长、国土安全部部长、商务部长、国防部长、国务卿(就是外交部长)、能源部长、美国贸易代表、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等等。

一个外国收购人在收购某美国公司之前可以(以自觉自愿为基础)将其收购意向通知CFIUS,让其审阅并决定该收购是否会影响美国“国家安全”。如果认为影响,该项目或者停止,或者由收购人与CFIUS签订一个旨在减小对美国影响的协议,主要是收购人做出一系列的承诺。

另一方面,即使CFIUS没有收到收购人对收购意向的通知,CFIUS或任何其组成成员机构都有权利对某项目进行调查。CFIUS有30天进行初步审阅。CFIUS认为一个项目对“国家安全”可能产生威胁,那么CFIUS就要对项目进行长达45天的国家安全调查。

“国家安全”包括的范围很广:如关键基础设施、重要能源资产、重要技术、对关键资源和物质的长期需求、外国投资者是谁并且它在武器扩散和其他方面的纪录,以及美国反恐政策等等。

在CFIUS做出判断后,还要以书面的形式向国会报告。

我们回过头来看看什么样的外资并购会被纳入到这样一个高规格的监管之下呢?他们用了一个有意思的词“covered transaction”就是“被监管的交易”。哪些交易算“被监管的交易”呢?答案是“太多了”。只要是一个“外国人”进行的一项并购,其结果可以导致一个从事“州际商务”的美国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就构成一项“被监管的交易”。

这样的一个标准确实不高。首先,在今天全球化的世界里,十有八九的美国公司都会在至少两个州有业务;其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早在审议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时候就把从事“州际商务”降到了一个普遍很容易满足的一种商业活动 -- 即向另一个州发一份信就可以了。也就是说在21世纪的今天,一家公司只要通过电子邮件向位于另一个州的一家公司发出一张订单就已经满足“从事州际商务”这个要求了。

他们的法律对“控制权”的解释也值得我们借鉴。持股比例和董事会席位的数量都是参考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决定性因素。无论是通过持股、委派董事、投票权代理、合同安排,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在重要事务中的决定,都将被视为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即使收购人只收购了一家公司的少数股权,但通过某种一致投票或其他的协议安排可以左右公司的重大行动,那么就会被视为被收购公司的“控制权”发生了变化。

因此,只要是一个非美国人、一家不是在美国注册的公司、一个外国政府或者任何一个被上述主体控制的主体,通过收购取得一家“从事州际商务”的美国公司的“控制权”,这个交易就可以被CFIUS审查,而CFIUS拥有很大的自由来判断该交易是否会影响到美国国家安全的任何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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