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叫一声祖国太沉重 -- 午后
对法制与法治这两个概念的异同,已多有论述,但仍然显得有些混淆,导致这两个概念尤其是“法治”概念的使用比较混乱。由于这两个概念涉及到国家理念和制度上的一些根本性的区别,因此有必要理清两者的关系。
法制即依法而制。法制之“法”,即法律制度;法制之“制”是制约、控、制裁、防范、规范等异体性监督控制之义。法制即“法”的制度设施和“制”的应对过程,因此法制是一种应对的措施。从法制的应对性上可以看出,法制是一种现实工具性的东西,是国家机器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服从于特定国家的主旨或意志。法制所要维护的是现存秩序,它不具有泛化和超越意义。换句话说,“法制”之“法”可能是保障民主权利、促进社会进步之“良法”,也可能是损害民主权利、妨碍社会进步之“劣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制不过是国家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管理职能或管理方式。国家决定法制,有什么样的国家,就有什么样的法制。法制的性质、方向、内容等等,都是由国家的性质来决定的。概括地说,法制,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和实施过程。
那么什么是法治呢﹖按一般的理解和阐释,法治是指依法治国的方式,进一步,指“良法治国”。但我们认为,这只是“法治”表面意义。我们需要深入地来探析一下“法治”究竟具有什么样的精神实质或精神内核。法治,即依法治理而达到“治”。法治之“治”,具有两重含义,一是治理及其方式,二是良好秩序和局面。在这里要特别注意,现代意义上的“治”显然不等同于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天下大治”之“治”。传统之“治”是指安定和繁荣,而不管这里面牺牲了多少民众的也许并未觉悟的自由、民主和权利,也谈不上对治者的权力制约,更不用说法律至上、人人平等了。现代之“治”,则是通过自由和民主保障、权力制约、法律至上、良法统治来加以实现的安定、繁荣、文明、进步的社会局面。从着力点上讲,法制侧重于对公民和法人行为的管制,即侧重于“制民”;而法治侧重于制约权力,保障民主权利,即侧重于“制官”。法治之“法”非一般之“法”,而是特指“良法”,因为非良法而不能实现“治”。所谓“良法”,即保障自由和民主权利、体现民意、制约权力、主张公平、维护正义之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治”之“法”同样具有两重含义,一是法律,二是制约权力,追求公平、正义,保障自由和民主权利的价值观、原则和精神,也就是一种价值理念。这种价值理念是人类不断追求的一种理想境界,体现了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它的核心是不断追求人性张扬、个体自由与社会衡平,发展到当代,还须注意人与自然衡平,而人的自由、解放和发展是其中心话题。尽管不同历史阶段的“法治”具有各自不同的社会内容,但它的核心是一以贯之的,那就是上述人文精神,也就是人性、人权、自由、民主、文明、进步。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具有泛人类的超越性,即是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从价值观的目的性上说,法治首先是一种主张个体自由,追求公平、正义的进步的人文精神和价值理念;从国家理念和治国方式上讲,法治是保障自由和民主权利、权力制衡、法律主治的一种国家结构和运行机制;从具体操作形式上看,法治即法制,也就是一种实现上述人文精神、价值理念及与之相应的国家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工具。法治包含了上面三层含义。简言之,法治,就是在保障自由和民主权利的人文思想指导下,采取适当的国家形式,用法律主治的方式,来实现社会安定与繁荣、文明和进步。法治其实就是这么一种既具有异体性又具有一体性的合理的治理国家的方式和状态。
由上述定义可以知道,法制与法治的目的是截然不同的。之所以要这样来理解法制与法治,在弄清两者不同的目的后,就一目了然了。也就是说,必须在弄清楚“法制所要维护的是什么”和“法治所要维护的是什么”之后,才能深刻地理解这两个概念。法制是一种现实性的工具,是为既有的现实服务的,是为国家及其统治者服务的。法制的目的就是维护现存秩序,实现国家统治者 意志。不管现存秩序和国家意志合不合理,法制都得去执行它的维护和实现的职能。而法治则不同,法治是一种合理性的价值观念及其实现形式,法治本身就包含了目的、途径和手段。法治是为它自身的价值理念和人文精神服务的。法治的根本目的,就是制约权力、保障民主权利,进而保障人性自由并实现个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合理衡平。法治在其法制含义的层面上,当然也服务于国家意志。但这个国家意志本身也要服从于法治精神。法治不会被动地服务于国家意志。当国家意志和行为违反法治精神时,法治思想和原则将通过权力制衡机制对国家意志和行为进行调整。当法治国家蜕变为非法治国家时,它就不再是法治国家,也就无所谓法治了。法制具有现实性,法治更具有合理性。现在,回过头来追问一下:“法治所要维护的到底是什么呢﹖”回答是:法治所要维护的,是法律主治的治国方式,是与此相应的国家结构和运行机制,是保障自由和民主权利及人与社会衡平、人与自然衡平的价值观念和人文精神。这才是现代法治的要义和精髓所在。
法制与法治的实现条件也是不同的。实现法制化和法治化的相同条件是: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规范的行政机构和行政工作,健全的司法机构和严格的司法运行,独立自主的诉讼保障体系和机制,以及高度的社会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这些是实现法制化的充要条件,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法制化就能够实现。但是,要实现法治化,这些条件就远远不够了。因为这些条件只能保证运用这样的法律来实现这样的法制,而这样的法律在非法治化条件下又往往仅仅是统治者的意志,而不一定是体现民主权利的“良法”。并且,这些条件不能保证对统治者的权力形成制约,从而产生制衡效应。因此,要实现法治化,还必须要具备其它条件。什么条件呢﹖首先是要培育和发展主张个体自由和权利的文化精神和价值观念,因为这才是法治精神和现代民主最后的根,也是法治服务的终极目的,是法治存在的依据所在。只有在这种文化精神和价值观念的土壤里面,才能生成现代民主意识和法治精神原则 。其次是要系统地建立能够有效实行法治的国家结构和国家制度,由此形成法治的社会自然机制,这个机制就是结构制衡机制,同时也是确保法律良法 主治的运行机制。缺乏结构制衡机制的国家制度,几乎不可能实行真正的法治。结构制衡机制既是法治的内容之一,也是法治的根本保障。不实行法治,就难以有效地进行结构制衡;没有结构制衡机制,也就无所谓法治。只有具备了这两个条件,才能实行真正的法治。
法制与法治具有各自不同的相对物。法制作为法律制度,是相对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而言的,也就是说,它是国家制度当中的一种,是服务于国家意志的工具和手段之一。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人治”本是儒家的政治思想,后来泛指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或其它集体性事务由某个人或某个集团随时随地随意作决定。人治的危害,从表现上看,在于不按章办事,随意性大,容易犯主观主义的错误,容易违反客观规律,造成损失和灾难;从实质和根源上看,是缺乏自由、民主、平等意识的等级思想作祟,正是基于对“人治”这种认识,人们才提出“法治”。可见,提出“法治”的目的,绝不仅仅是等同于“法制”层面的“依法治理”,而是有着更深层次的思想根源和价值追求的。提出“法治”,实质上是对“人治”制度传统和文化传统的一种否定或扬弃,其要义是要建立一种新型的具有“法治精神”的现代制度和具有自由精神的现代文化。这才是“法治”相对于“人治”的真正涵义和目的。从人治与法治相对的角度或者说从民主进程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大体上经历了无治阶段和人治阶段,正在向法治阶段过渡。当前,我国大体上可以说是处于向法治转型过渡的初期阶段,这个转型期是一个渐进、复杂而艰难的过程,可能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因为这不仅仅是一种制度的转型,而更是一种文化精神和价值观念的转型。具有历史意义的是,这种转型已经或正在开始。
当然,法制与法治是有密切联系的。从前面的论述已经知道,法制是法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一个层级,一个环节。但是,法制要在法治精神下才是法治的一个构件和环节,不具有法治精神的法制是非法治的东西,就不是法治的构件。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制,即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并非所有国家都实行法治。有法制,并不一定就是法治;但实行法治,则必须有法制。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保障,没有法制,也就谈不上法治。法治所体现的,是民主的法制化和法制的民主化。
我们不仅仅需要健全的“法制”,更迫切地需要良好的“法治”,我们需要的是包含了“法制”的“法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在于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就必然要求实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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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你说的我没错啊? 雷声 字482 2008-10-03 13:24:02
🙂冒昧问你一句,兄不是学法律的吧 燕青 字320 2008-10-03 17:20:53
🙂如果你说的是rule of law就没错 雷声 字18 2008-10-03 17:24:59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英文RULE OF LAW一般作法治翻
🙂顺便问一下,你这是不是从国内哪本教科书里抄的? 雷声 字398 2008-10-03 18:02:25
🙂我看你果然不是学法律出身的,建议了解一下 燕青 字236 2008-10-03 18:06:12
🙂似乎除中国外,没人区分法制和法治 雷声 字1027 2008-10-03 17:48:23
🙂关于民权意识 燕青 字244 2008-10-03 18:0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