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B]【原创】我也来科普—中国金融组织[/B] -- 上古神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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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八卦中国金融——那些吃干饭的(3)

银监全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对于现人民银行承担原人行的政策职能,它承担了原人行的管理职能。说是监督管理银行业,实际上还包括了信托投资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这么说:只要需要金融许可证的机构都归它管。这就要回到什么是金融组织这个定义上,从狭义上讲,在中国,只有有金融许可证的才是金融机构。那么谁才有金融许可证呢?抛开规章制度和金融术语,一句话,只要你吸收存款,就必须有金融许可证,反过来推,这些老百姓能存取款的地方,再加上资产管理公司和政策性银行,这些机构都有金融许可证。为什么吸收存款这么重要,要许可证管理?因为吸收存款意味着该金融机构有着信用放大的能力(信用放大能力要到商业银行篇细说),如果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后果请参看下欧美目前各大申请政府救助的银行。这实际上就是一些人不理解的问题,为什么在自由民主、市场经济的欧美,国家要用纳税人的钱挽救这些因贪得无厌、咎由自取要倒闭破产的银行家,答案只有一个,因为这些银行绑架了储户——人质。从多年前的巴林银行事件,我们就可以看到,政府对银行倒闭是及其敏感的,无数个储户的钱一旦灰飞烟灭,所引起的就不仅是金融动荡,也不仅是经济动荡了,很可能是社会动荡,你说政府面对这用破产之枪指着储户脑袋(其实是钱包)的银行,它能怎么办?

所以,发放金融许可证是银监最重要的权力。那么与之相对应的,对有了绑架执照的这些个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就是其最重要的义务。

那银监会怎么来管呢?主要有两点,一是对金融产品进行审批,二对金融机构的所有业务流程进行规范。

第一项,银监会管的比较具体,你想创新一下,搞个次债证券化,那得银监会批准才行。那么一个金融产品,尤其是创新性的产品,能否被批准,不仅取决于这个产品设计的是否合理,还要看监管人员的业务是否精通和观念是否保守,前者我是不好评价的,但后者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官僚机构的特点就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过歪打正着,可能也就是保守的监管思路,使我们在全面所谓国际化的时候,国内金融市场的产品创新走在了后面,避免了欧美一样的命运——毒药也能治病,以毒攻毒了。

第二项对业务流程的规范,银监有一套风险提示、指引的制度化操作。这些提示和指引不光对它所管理的金融机构发布,有时也提醒金融消费(或投资)者。同样的,保守的监管思路使这项工作也变得非常简单,可以无比悠闲。有风吹草动,你只要说这也不行,那也不能干,基本是就把工作都做完了。不听话?好!取消该产品。还不听?停业整顿。反了?吊销金融许可证,别干了!这就叫手里有权好过年——简直是天天过年。

这活,你说证监会看着能不眼红吗?我说这些是有根据的,就银监会的一些文件(通知、风险提示)来看,大多是简单(粗暴)的禁止(和恐吓),而且很少就监管中的一些问题征求相关主体、甚至是政府部门的意见,其做法的目的就一个,责任推了了事。可谁敢不听?

不过银监也有麻烦的案子要办,那就是多年屡禁难治的非法集资。前面说了,只要吸收存款就得有金融许可证,没有金融许可证而吸收存款,那就叫非法集资。那位朋友说了,我也没吸收存款啊,我就是借钱,借钱也非法、犯法?这里有个框框来扣这个罪,一是借款人承诺无风险还本付息(罪证是合同或欠条),只有这个倒不见得就犯罪,只要利息不能超过人行基准贷款利率(一年期,目前是6.93)的4倍,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其实是用来约束高利贷的,但你已经做到牢门口了,在此基础上,你(借款人)不能向不特定的对象做出以上借款承诺,这个不特定的对象是指除了你的亲戚朋友以外的那些人,到底什么人算,那要法官说了算。

总而言之,你没有金融许可证,到处乱借钱,还吹牛说你生意的利润吓死人,到期会给人家高利息,那就是非法集资。如果你明知你的生意是扯淡,那么你犯的是金融犯罪中的集资诈骗罪;如果你的生意还有那么点谱,那么你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说实话,这里面的模糊地带可真不少,即使专业的金融或法律人士,对非法集资的定罪量刑也是很有争议的,何况是面对高通胀、烂股市、急于发财的老百姓。所以银监的这项工作确实不太好干,不过出了案子,责任并不全在它,也许这正式银监可以聊以自慰、继续潇洒的原因。银监就说到这,非法集资这个事嘛,咱还可以在地下钱庄那一篇里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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