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 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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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无所谓,就拿“我”作例子好了,如果你指控“我”

如果“你”指的是旁观者

当“你”指控我猥亵儿童,并报警。

首先“我”不会和你辩白,“我”沉默,“我”等警察出警。

警察到达现场,要求“我”抱头上手铐,“我”照作。警察随即会对“我”当场录口供。

“我”实话实说。

警察也会对“你”录口供。

警察押“我”回警局,立案,将案件文本移交检察院。

经过警局电脑查档,“我”无犯罪记录,有正当职业,当时的解释正常。警察允许保释,“我”打电话,找夫人/朋友作保,付了保金5000元(例),回家,继续工作,但保持随叫随到。

检察院的检控官接到文本案件,随即按次序检查案件,决定是否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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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指的是检控官

“你”决定对“我”提起公诉。“我”应诉,“我”请律师,在法院为自己辩护,律师/“我”会找各种理由,为“我”开脱罪行。

法官判定,“我”由于无端有了 双手 背后 掐/摸 小女孩的行为,有目击证人,判定“我”猥亵儿童罪名成立。

“我”不认罪,上诉,二审法官判定“我”无罪。

检控官不服,上诉,终审法官调用高院司法解释,最终判案。(或直接二审终审,省了这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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