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 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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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园 【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证据事实:高官右手摸了11岁的女孩,左手也摸了11岁的女孩,并且用力较大。这个事实,高官是认了的,看官们也是认了的。

    实施条件:在高官去上厕所的途中,11岁女孩为其进行了指路行为。在此行为过程中,高官有没有必要,右手搭在陈小朋友的右肩靠脖颈处,又将左手搭上陈小朋友的左肩靠脖颈处,并且用力较大?

    司法实践---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猥亵儿童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的人格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官说了:从常理分析,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官字两个“口”的常理分析当然也适用于此。

    二、处罚

    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帖一共被 3 帖 引用 (帖内工具实现)
    • 家园 6岁男童被指控性骚扰-回糯米园子

      当然了,美国人民很不满意。

      First-Grader Suspended for Sexual Harassment

      外链出处

      6岁似乎太大了,还有4岁的

      4-Year-Old Accused of Sexual Harassment

      外链出处

      补充:

      一个州 Maryland,2005-2006共15个案例。

      In my home state of Maryland, state data show that during the 2005-06 school year, 28 kindergartners were suspended for sex offenses, including 15 for sexual harassment.

      "It's important to understand a child may not realize that what he or she is doing may be considered sexual harassment, but if it fits under the definition, then it is, under the state's guidelines," school spokeswoman Carol Mowen told the Herald-Mail. "If someone has been told this person does not want this type of touching, it doesn't matter if it's at work or at school, that's sexual harassment."

      • 家园 美国人民不满意是因为校长神经病

        最后一帖吧,我实在是觉得跟您没法交流了

        • 家园 我觉得你有问题!

          人家明明就不打算要和你交流。人家是来宣传gcd一万个该死的。

          虽然,人家也不知道打死gcd之后会是什么样。虽然,人家也不知道也不想知道谁可以比gcd做的更好。虽然。。。。

          可是,你却在这里反复讲道理。如果讲理有用,他会写这些贴吗?

          所以,我认为你有问题!我要批评你!

          我对楼主的建议是去凯迪和猫扑。那里他的同类更多,西西河显然不是他的类型。

          • 家园 留着,怕丢了找不着

            我觉得你有问题! [ 赫然 ] 于:2008-11-14 08:49:39

            人家明明就不打算要和你交流。人家是来宣传gcd一万个该死的。

            虽然,人家也不知道打死gcd之后会是什么样。虽然,人家也不知道也不想知道谁可以比gcd做的更好。虽然。。。。

            可是,你却在这里反复讲道理。如果讲理有用,他会写这些贴吗?

            所以,我认为你有问题!我要批评你!

            我对楼主的建议是去凯迪和猫扑。那里他的同类更多,西西河显然不是他的类型。

        • 家园 6岁和4岁都要被控性骚扰,成年人摸10多秒呢?

          糯米园子同学,是你先提的美国,我就找了美国人民的例子。

          对比一下,要知道我们这位林高官当时还是醉酒,摸了10多秒,11岁陈MM当时还没有监护人在场,而且惊恐万分。

          第一个6岁的案例,是6岁男孩和女同学玩耍,从背后用手戳了女同学的背。

          "The girl said my son touched her waistband. That's what the girl said to the principal. My son said, no, he touched her back, just on her shirt, because the girl touched him first.

          "He was crying and said, 'Mommy, why this is a big deal? What is this? I thought we were all sisters and brothers in class.'"

          "I feel terrible," said Dorinvil. "He feels terrible. He keeps telling me 'Mommy, are the police going to arrest me?' He's very emotional."

          第二个案例是4岁男孩被控,性骚扰成年校车员工

          这个4岁男孩甚至于还不会拼Harassment这个单词呢。

          ----------------

          请问,美国人民,或者神经病的校长们,是在什么样的社会环境下,作出了这种神经病的判定呢?

          很抱歉,我又和你抬杆,骚扰你了。

          • 家园 我真是不知道该怎么说了,再多说几句吧

            首先,他们受到的处理,都是行政处理,而非“犯罪”,就好像林最后被免职一样

            其次,既然不是司法处理,标准偏差自然比较大,换一个校长,可能情况就不一样。而且在新闻里明显看得出,校长的处置并不能说被广泛认可。

            再次,触摸的位置不同,小姑娘说那小孩摸得是她的“waistband”,小孩说自己摸得是“back”,waistband是一个什么样的位置,肩膀能比么?

            最后,这明显是校长的自保策略,免得小姑娘的家长找他要赔偿,怎么在你看来,这就变成有释法效力的司法判决了?

            最后的最后,就算他们做得一切合适,当事人受到的处理跟林受到的处理也是一个水平上的,为啥你揪着不放,似乎林不进去蹲几年就损害了社会正义?

    • 家园 【原创】醉酒/醉鬼 居然可以是托词?

      醉酒/醉鬼在不少人眼里居然可以是托词。

      醉酒/醉鬼的行为是可以原谅或者减轻惩罚吗?或者在某些人眼里可以成为无意行为的借口?

      恰恰相反

      在判定可能的社会危害性下,醉酒/醉鬼是更容易引发对社会及其成员造成伤害。

      在醉酒/醉鬼的状态下,判有还是判无?

      在醉酒/醉鬼的状态下,轻判还是重判?

      不论醉酒/醉鬼的状态,只看后果来量刑?

      各位的意见呢?

    • 家园 回suezo,兼 糯米园子

      我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的解读和结论是错误的,就这么简单。

      那么我们就促使高院作出《司法解读》。

      我想,这应该是本案可能的突破口.

      我是非常支持从法律上,严格限定对未成年人的肢体接触,并从严处理犯法者的.本案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法律本身的条文,就让林X无法为他的行为,受到该有的处分.在这里执着于有没有证据,好象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有没有官官相互,就更难找到有力的证据.而那些打算告强奸未遂的,我觉得他们只能把水搞混,使事情更难走上正确的道路.

      您是个明白人,说话也直,不饶圈子.

      在深圳市公安局做出调查结论前,我并没有发言,当然我平时在河里也就是潜潜水,偶尔有空了冒个泡.

      阳明:【原创】杨佳被踢爆JJ了,一把杀猪刀起义了,就梁山好汉了?

      阳明:【原创】保卫县公安局、保卫县政府、保卫县委大楼

      阳明:做了大官了,要保护大官们的利益。

      回到本案.

      您说的很对,这应该是本案可能的突破口。所以我就是咬定这一点的。

      醉酒,无监护人,未满14周岁的小女孩不要从背后乱摸她的双肩。也不要诱导她为你上厕所带路。

      这种情况下,摸了就是猥亵。

      说说绕来绕去的道路:

      1.证据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法制科科长刘平: “非礼”这个词,目前在中国不是一个法定词,其实大家所理解的非礼就是法律用语的猥亵。林嘉祥把双手搭在小女孩的肩膀上,致使小女孩感觉到被掐,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行为,和猥亵构成的要求不符,警方目前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猥亵。

      林嘉祥的手搭在她肩膀上的行为使小女孩感觉被掐,我们并不认为小女孩说的是假话,她的感觉应该是真实的。但小女孩感觉到被掐,并不是说一定有掐的动作,林嘉祥重103公斤,高179厘米,女孩高148厘米,他的手搭在小女孩肩膀上所产生的感觉极有可能让她感觉到被掐。

      此外,林嘉祥本人先后做了3份笔录,最终的陈述笔录跟调查结果是吻合的,林嘉祥对“搭肩”的说法也认可。他对动机没有太多陈述,主要解释和强调:他是善意地拍了拍小女孩,但没有注意到自己的手轻手重。

      这个录音是小女孩父亲的司机在派出所期间录取的,他录取的内容仅仅是双方交谈的一部分,效果不太好,能够听清的部分,其实很简单,就是对小女孩表示歉意。大家对这段录音是认可的。林嘉祥本人对掐没掐过小女孩这句话,经过多方取证他是说过这句话的。不管“掐”字准不准确,但因为第一个说出来的是小女孩,在其父母和林嘉祥争吵时也引用了“掐”字。中国的动词大家应该很清楚,卡、拤、捏很多地方是相近的,如果一开头就说到“掐”字,后面也很容易引用“掐 ”字。虽然林嘉祥本人对于“掐”字认可,但“掐”字跟猥亵不能说有必然联系。

      深圳市公安局认为没有证据.所以不予立案,不必移交检察院.

      如果高院不作出《司法解读》,我们小民当然是没有任何办法.一切要按照法律程序走嘛.甚至于,我们小民发表不认同 深圳市公安局结论 的看法,被 飞马萧 批判为:

      需要你认可或不认可吗?你要坚持走刑法,你有那个权利吗?

      2.有没有官官相互,就更难找到有力的证据

      糯米园子说了

      我说的美国式,是分权的精神在这案子里体现的很好。...... 警察接到报警进行了侦查,检察院评估了证据之后决定不起诉

      哎呀哎呀,我记错了,很抱歉 修正成检察院认定公安判定合法,不使用检察权吧。

      3.而那些打算告强奸未遂的,我觉得他们只能把水搞混,使事情更难走上正确的道路.

      我把他们的话列出来,是要说明,我这个法盲也不是无的放矢。

      4.黑幕,陷害说

      陈家8人--包房--农业部

      林高官2人--涉嫌小三--交通部

      中央--广东--深圳--诸侯

      (肖X,一条线)

      --------------------

      我是不喜欢绕的,我就是咬定:

      醉酒,无监护人,未满14周岁的小女孩不要从背后乱摸她的双肩。也不要诱导她为你上厕所带路。

      这种情况下,摸了就是猥亵。

      我的底线是:

      深圳市公安局立案,移交检察院,我认了。

      我期待的是:

      检察院公诉,高院《司法解读》,无论结果如何,我拥护。

      现在是深圳市公安局一周内定性,我不认可。

      帖子结尾做个小调查:

      有多少人期待 将来 高院 能 《司法解读》

      醉酒,无监护人,未满14周岁的小女孩不要从背后乱摸她的双肩。也不要诱导她为你上厕所带路。

      这种情况下,摸了就是猥亵。

      醉酒,无监护人,未满14周岁的小女孩可以从背后乱摸她的双肩。也可以诱导她为你上厕所带路。

      这种情况下,不算“非礼”(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法制科科长刘平)

      • 家园 回复 飞马萧

        适用于猥亵,并适用于故意伤害,那么立案,移交检察院。由检控官公诉时决定起诉罪名。我认为是猥亵,检控官认为是故意伤害。林高官认为是谢谢小女孩拍了肩膀。都可以。

        深圳市公安局认定,林高管的行为没有刑事责任。

        我不认可,行不行?

        你不是咬定是猥亵吗?怎么又适用故意伤害了?你确定不是故意杀人或其他吗?你以为公安局给检察院几个里个选一个罪名啊?什么叫都可以啊,就是说你是不在意以什么名义让林进去的,那我劝你还是别一口一猥亵了,坏了人家小姑娘名声,照你的逻辑,你也得被逮进去。

        你不认可有什么关系吗?

        请注意你的逻辑,我可以有我的认定,公安局可以有公安局的认定,检察院可以有检察院的认定。这并不矛盾。

        一审法官,二审法官都可以有不同的认定。

        但是,我 可不可以 不认可 公安局的认定?

        为什么我认定林高官是猥亵儿童,就是坏了人家小姑娘名声?

        案件在侦察机关许可下,是可以公开报道的,在保证隐私权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讨论的,我当然可以发表看法。

        再看什么原文啊?你不一样把公众场所的空气当成人吗?你把你的看法当成法律,当然不可以。你有胡说的自由,我当然也有戳穿你的自由。

        你当然可以戳穿我,但我可不可以发表我的看法?在我的看法里,我可不可以使用 当然可以 这个词?

        事实是我在“2008-11-11 23:52:02”发的帖,你是在“2008-11-12 06:41:58”回的帖,这么会有“我是在你发文同时回了你的文,回文过快”的情况?分明是你自己写字的时候懒得把写错的改过来嘛。你是不会表达呢?还是根本搞不清状况?

        贴子是一个个回的,饭是一口口吃的。我只有两个手,一个脑子。

        你的贴子和lala的不同,他是实时和我辩论,我当时在网上就实时回应,还做了直播。

        你不是很介意别人改帖子嘛。所以我原话都没删,在修改的时候,只是单独加了这句 回复过快,没看清你的行政诉讼。

        你不满意?

        你当然没有权力不认可,提醒你,这里用权利更合适,但你显然也没有那样的权利。

        你的看法完全是在自行强行解读法律,自娱自乐也就罢了,自己当真了,可就太好笑了。

        走你的“刑法”吧,别忘了我前面提醒你的,你破坏小姑娘的名誉,自动自首去吧。

        原来我等小民是不能解读法律的?那么在法庭上,如果我要自己给自己辩护,我能不能自己解读法律?

        法官当然可以不认同我的解读,可以有法官自己的解读。

        难道我连自己解读法律的权利也没有吗?

        请问,法律是写给谁看的?

        原来是我破坏了小姑娘的名誉?

        请问,我破坏在了哪里?

        这个案件报道是公开的,并且保护隐私权的,我这种讨论就是破坏了小姑娘的名誉?

        • 家园 咦,提到前面回复啦?地主的话挺干脆

          我的确觉得回复你真是无聊的事,但无聊的事总得有人抗吧。所以,其他看不惯的河友可以去回复点有意义的事,把这件无聊事交给我吧,谁让我也挺无聊泥!

          来来来,下面进入我们的“句句”回复模式:

          请注意你的逻辑,我可以有我的认定,公安局可以有公安局的认定,检察院可以有检察院的认定。这并不矛盾。

          一审法官,二审法官都可以有不同的认定。

          但是,我 可不可以 不认可 公安局的认定?

          为什么我认定林高官是猥亵儿童,就是坏了人家小姑娘名声?

          案件在侦察机关许可下,是可以公开报道的,在保证隐私权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讨论的,我当然可以发表看法。

          看看你的主贴吧,哪里是简单的你发表看法,分明你是在强行给姓林的定了个“必须有罪”的基础,然后在此基础上恨不得把所有你以为可以适用的法条全列出来。可惜的是,我按你的罗列逻辑发现你还有很多法条没列明呢。你无法回答“故意伤害”的问题,所以泥,又把故意伤害做为林的一个罪名啦,证据都在后面几页呢,要帮你搬过来吗?

          别用公开讨论的自由等同于胡说八道的自由,你的毫无逻辑、强行解释法律、自我理解大过法的自由言论完全是废话。与法官理解不同当然可以的,不过你对法律解读之强行性是把自己等同于法官甚至于法律本身,这样的逻辑你不觉得拿到公众论坛上讲很是浪费资源吗?

          你认定姓林的猥亵儿童当然是坏了小姑娘的名声,因为你根本举不出林的猥亵成立的证据,相反,你的“用力过大”倒更像是故意伤害,你说说看,按照你的证据,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大于猥亵儿童,却被你说成一定是猥亵儿童,这不是破坏小姑娘名声又是什么?难道就为了你那“5年以上”?

          看看我的问题“你要说人家猥亵,必须得指出他做了什么样的猥亵行为。如果是‘搭在颈处,用力较大’,请问,这为什么一定不是故意伤害或其他,而一定是猥亵?”,喂,分明是你没回答嘛。

          如果高院不作出《司法解读》,我们小民当然是没有任何办法.一切要按照法律程序走嘛.甚至于,我们小民发表不认同 深圳市公安局结论 的看法,被 飞马萧 批判为:

          最高法院为什么要出司法解释(你看,基本名词都会搞错),就为了你这个拒绝接受正常解读的法盲“小民”的不理解?是不是非要等你理解了才算是“一切要按照法律程序走嘛”?那要等到什么时候啊?一百年?你“小民”发表的不认同的看法哪里是所谓的看法啊?人家公安局的结论不顺你心便一定是不对的,而你自己的理解又完全是在自说自划。

          所谓我的你的批判,不是已经回复过你了吗?看这里

          你当然没有权力不认可,提醒你,这里用权利更合适,但你显然也没有那样的权利。

          你的看法完全是在自行强行解读法律,自娱自乐也就罢了,自己当真了,可就太好笑了。

          你把这句单独拎出来不是在博同情吧,看飞马萧多霸道啊~~~,可惜啊,你到现在还搞不明白我为什么这么说。法盲不要紧,嘴上说自己是法盲,心里认为自己是凌驾于法律、基本理解力的“小民”就可笑啦!

          有没有官官相互,就更难找到有力的证据

          当然,就你这样把公众场所的空气当作“众”的人来说自然是这样的,反正“官官相护”嘛,就好象“民煮石油”一样啊,万能膏药啊。

          而那些打算告强奸未遂的,我觉得他们只能把水搞混,使事情更难走上正确的道路.

          我把他们的话列出来,是要说明,我这个法盲也不是无的放矢。

          喂,非要当一堆烂泥里没那么烂的泥并不是一个好追求。

          不要乱用成语,他们用“强奸未遂”就成为你可以用“猥亵”的背书啦?真是强大的逻辑!

          黑幕,陷害说

          陈家8人--包房--农业部

          林高官2人--涉嫌小三--交通部

          中央--广东--深圳--诸侯(肖X,一条线)

          你列这个是啥意思?这个线有什么意思啊?你又可以破案啦?证据,拿来再说,别像个神汉一样,什么都知道。

          我是不喜欢绕的,我就是咬定:

          你咬定啥呀,你的事实?你的真理?原来法律和基本理解力就是挡你路的“绕”啊?你干脆反复粘贴这句算了,反正你不需要论证嘛

          我的底线是:

          深圳市公安局立案,移交检察院,我认了。

          我期待的是:

          检察院公诉,高院《司法解读》,无论结果如何,我拥护。

          现在是深圳市公安局一周内定性,我不认可。

          你认啥呀,你又不是苦主。还底线呢,就当作立案了吧,万一检察院不认同呢,你还认啊,你不是咬定了吗?

          司法解释啊,小学语文课的功能你可不能代劳啊。

          帖子结尾做个小调查:

          有多少人期待 将来 高院 能 《司法解读》

          名词搞正确,不要浪费河里资源,不要期望大家都要补习小学语文。

          再有啊,不要把擅自归纳

          醉酒,无监护人,未满14周岁的小女孩可以从背后乱摸她的双肩。也可以诱导她为你上厕所带路。

          这种情况下,不算“非礼”(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法制科科长刘平)

          人家可从来没这么说过,你破坏完人小姑娘的名声又要来诽谤另一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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