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 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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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与你在前面掰扯完,轮到这后面的啦,重复的也没关系啦

请注意你的逻辑,我可以有我的认定,公安局可以有公安局的认定,检察院可以有检察院的认定。这并不矛盾。

一审法官,二审法官都可以有不同的认定。

但是,我 可不可以 不认可 公安局的认定?

为什么我认定林高官是猥亵儿童,就是坏了人家小姑娘名声?

案件在侦察机关许可下,是可以公开报道的,在保证隐私权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讨论的,我当然可以发表看法。

看看你的主贴吧,哪里是简单的你发表看法,分明你是在强行给姓林的定了个“必须有罪”的基础,然后在此基础上恨不得把所有你以为可以适用的法条全列出来。可惜的是,我按你的罗列逻辑发现你还有很多法条没列明呢。你无法回答“故意伤害”的问题,所以泥,又把故意伤害做为林的一个罪名啦,证据都在后面几页呢,要帮你搬过来吗?

别用公开讨论的自由等同于胡说八道的自由,你的毫无逻辑、强行解释法律、自我理解大过法的自由言论完全是废话。与法官理解不同当然可以的,不过你对法律解读之强行性是把自己等同于法官甚至于法律本身,这样的逻辑你不觉得拿到公众论坛上讲很是浪费资源吗?

你认定姓林的猥亵儿童当然是坏了小姑娘的名声,因为你根本举不出林的猥亵成立的证据,相反,你的“用力过大”倒更像是故意伤害,你说说看,按照你的证据,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大于猥亵儿童,却被你说成一定是猥亵儿童,这不是破坏小姑娘名声又是什么?难道就为了你那“5年以上”?

看看我的问题“你要说人家猥亵,必须得指出他做了什么样的猥亵行为。如果是‘搭在颈处,用力较大’,请问,这为什么一定不是故意伤害或其他,而一定是猥亵?”,喂,分明是你没回答嘛。

你当然可以戳穿我,但我可不可以发表我的看法?在我的看法里,我可不可以使用 当然可以 这个词?

哗,用戳穿啊,你承认你是在胡说啦?你是说你可以胡说八道?

贴子是一个个回的,饭是一口口吃的。我只有两个手,一个脑子。

你的贴子和lala的不同,他是实时和我辩论,我当时在网上就实时回应,还做了直播。

你不是很介意别人改帖子嘛。所以我原话都没删,在修改的时候,只是单独加了这句 回复过快,没看清你的行政诉讼。

你不满意?

我怎么会不满意!你这可不是改帖子,而是应该改没有改,就像写字错了不划掉。我的天,原来你在敲字时根本不会用delete!

原来我等小民是不能解读法律的?那么在法庭上,如果我要自己给自己辩护,我能不能自己解读法律?

法官当然可以不认同我的解读,可以有法官自己的解读。

难道我连自己解读法律的权利也没有吗?

请问,法律是写给谁看的?

原来是我破坏了小姑娘的名誉?

请问,我破坏在了哪里?

这个案件报道是公开的,并且保护隐私权的,我这种讨论就是破坏了小姑娘的名誉?

你等小民当然可以解读法律啊,可把自己扭曲的解读当真理那也太好笑啦,你不是要通过自己解读的法律把姓林的关进去吗?这与你自己辩护可不一样,你自己辩护说什么都没关系,可你把自己解读的意思当法律规定,那也太扯啦。

法律写给大家看,可不是每个人要遵循自己解读的法律。

说你破坏了小姑娘的名声是建立在你不能解释“用力大”不是故意伤害而是猥亵上的,你不能做答,当然是破坏人家名声啦。

你以为公开讨论案件就不涉及破坏人家名声啊?你瞧,又法盲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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