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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图析林某”猥亵“很可能是冤案--仅指“猥亵”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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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不可能这么规定的

不会有哪一部刑法把犯罪的门槛放低到这样的程度。只有这种身体接触是故意的,而且是有特定企图的,才可能构成猥亵。即使说,有一个人真的有这样的企图,但只要他的行为还没突破这个界限,也就不构成犯罪,除非能证明他有这个企图(但是又怎么证明呢?)。

大家都在假想成年男子与无亲缘关系的小女孩的情况,那么如果有亲缘关系呢?如果是熟人呢?如果是小男孩呢?如果是成年女子与小女孩或者小男孩呢?不能排除这些因素的干扰的判断标准是不能拿来作为定罪依据的。

以我国刑法中的猥亵罪为例,要有暴力、强制的因素在内(对于儿童则没有强调),但没有对“猥亵”作特殊的界定,显然,遵从人们正常的认知。人们显然不会认为正常的或者一般的身体接触是“猥亵”。

另外说一句,如果是成年男子(或者满14岁的少年),很遗憾,不在猥亵罪的保护范围之内(因为成年男子遭到猥亵的几率太低,另外强奸罪被害人也不可以是男性),但是男童却在保护范围之内,因为条文上写的是“儿童”而不是“女童”。所以,如果接触就是犯罪,那么小朋友个个都是大杀器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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