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原创】中国当前民族问题 -- apm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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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现有的宪法制度下,汉族的族群认同,在政治领域完全是多余的事情——在系统中可以算一个不请自来的初始设定”,这是有充分依据的合理推断。因为中国宪法不把国家属性和民族属性相联系,那么民族认同在政治领域的作用是什么呢?当然您可以认为现有的宪法制度不合理,但是在这种宪法制度的前提下,民族认同在政治领域确实是多余的。
首先,我现在还没有就合理性问题作出判断。我现在分析的,还只是“事实”。
第二,“‘在现有的宪法制度下,汉族的族群认同,在政治领域完全是多余的事情——在系统中可以算一个不请自来的初始设定’,这是有充分依据的合理推断”——请说明你的依据是什么。请注意:只有法律和法规,才能算是有效依据。
第三,中国宪法没有把国家属性和民族属性相联系,但它把地区的属性与族群属性相联系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宪法里有明文规定的。即使按你的说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地域认同,而不是单纯的民族认同”,它也是一种将族群属性与地区属性联系起来的制度性安排。这种安排的结果,就是造成了这样一种情况——少数族群既是“多民族国家”的一员,又是“民族自治地区”的主体;而汉族则只是“多民族国家”的一员。这种不平衡,只能解释为种族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