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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读书笔记】America Alone:欧洲穆斯林化与西方的衰落 -- 同人于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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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文摘】穆斯林人权学者塔邦戴:“非穆斯林不是人”

穆斯林被外人怀疑是有根据的,尤其是掌握权力与武装力量的穆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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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人权观

伊斯兰人权观 作者:高鸿钧 《世界宗教研究》1995年第3期

塔邦戴的观点则是直言不讳的。他在评论《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的人人平等原则时,指出对于宗教或信仰不同的人们不应适用平等原则。因为“高贵、优雅和美德源于对独一无二真主的信仰和服从”。他认为,基督教徒和犹太教徒所以值得尊重,是因为他们有信仰。但是,他们的信仰没有达到伊斯兰教所体现的崇高境界,“所以应在他们与穆斯林之间作某种区别”,不应与穆斯林同样对待。对于其他非穆斯林,只有蔑视,因为那些不接受一神教的人们“不属于人类”[⑿]。他还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坚持传统规则,主张应适用传统伊斯兰法规定的禁止与多神教徒通婚的原则,以及禁止女穆斯林嫁给男基督教徒和犹太教徒而允许男穆斯林娶这两个宗教的女信徒为妻的规定。主张对违反这项规定者予以惩罚。[⒀]

苏尔坦候塞因·塔邦戴,伊朗人,1966年出版的《一位穆斯林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评价》一书,在比较的基础上对《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了批评,并阐述了传统的伊斯兰人权观。他的人权观点在伊斯兰世界影响很大。

在近现代的改革中,伊斯兰国家已经放弃了关于叛教罪的传统规则。但是,自伊斯兰复兴运动以来,许多坚持传统观点的穆斯林要求恢复这项传统规则。例如在埃及就有一些个人和团体对政府施加压力,要求通过立法恢复传统规定。虽然埃及政府拒绝了他们的要求,但是,其主张已经被某些伊斯兰国家付诸实践。

  伊斯兰的人权文件、法律和某些学者的观点表明了在这一问题上伊斯兰的立场。例如,《伊斯兰宪法草案》[⒁]在此问题上很坦率。其英文本的第29条规定:“在伊斯兰沙里亚规定的限度内,政府规定宗教和精神信仰的自然基本权利。”这里没有提“宗教自由”。但第71条的规定表明了态度:对叛教者处以死刑。这个草案的规定至少代表了一些人的观点。

 在这个问题上更倾向传统的是穆斯林学者塔邦戴。他坚决主张适用传统规则限制宗教自由,坚持认为:“信仰与伊斯兰教相对立的宗教者,诸如那些要消灭伊斯兰教的人,在伊斯兰国家或在伊斯兰政府之下,没有正式宗教自由的权利,也无权主张其宗教应受到尊重……”[⒂]。他还主张不容许任何穆斯林放充伊斯兰教。对于叛教者,男性穆斯林处以死刑,女性穆斯林判处终生监禁。但他认为,如果其他宗教信仰者皈依伊斯兰教,则是可以接受和应予鼓励的。

  ⒁ 1989年由埃及的爱资哈尔大学的开罗伊斯兰研究院起草。该大学在当今伊斯兰世界成为坚持和倡导伊斯兰传统的重要堡垒。这部宪法草案虽然没有官方效力,却代表了逊尼派关于权利的正统观点。

 ⒂ Sultanhussein Tabandeh,A Muslim Commentary on the UniversalDeclaration of HumanRights,F.J.Goulding,trans,(Guildford:F.J.Goulding,1970)p.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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