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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对现阶段完善人大选举与组织制度的十点看法 -- 说了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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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对现阶段完善人大选举与组织制度的十点看法

1。减少代表人数。

全国人大人数应从目前的2000人减少到1000以下。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也作相应地减少。

2。人大常委专职化。

  人大常委会。仍然维持现有权限。由同级人大从自己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委会代表作为全职代表参与立法与监督工作,待遇比照同级别公务员。

3。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非涉密会议,由电视频道进行直播、转播。

4。限制常委会中现职公务员,和退休的高级领导干部人数比例。

  各级现职行政领导及公务员不得超过40%,加上离退休行政领导,不得超过60%,适当的时候,应限制不超过50%。——这是我在不了解现有比例的情况下的设想。我想,只能作个参考。

5。对候选人进行政治审查。

    

  设立各级选举委员会。上级选举委员会领导下级选举委员会。有权撤销下级选举委员会的决定。

  对候选人的资格,由选举委员会进行政治审查。内容诸如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要参与选举的公民,申请分如下几步:

  一,进行政治审查。

  二,必须得到相当数量之选民联署,并交纳保证金。

  三,经核准联署真实有效。如果失实,保证金没收,并可以取消其资格。其行为记录在案。屡次发生此种行为的,选举委员会有权要求其在今后的选举中提高保证金数目。

6。由国家统一提供竞选经费和媒体支持。

    

  由国家统一提供竞选经费。一切候选人,不得私募款项进行竞选。不得利用所提供的公共款项之外的款项进行竞选。不得利用选举委员会获准的公共媒体之外的媒体进行竞选。同时,公共广播、电视台每周统一为所有候选人提供相同时段的免费竞选时间。

  选举委员会应举办各种群众见面会和政策辩论会等,并提供直播与转播。竞选活动的场次、组织等,要严格服从选举委员会的统一按排。候选人提出自己的竞选活动方案的,必须得到选举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果候选人人数大大超过应选出的代表人数,选举委员会将按排举办候选人支持者动员活动,并为每位候选人提供均等的媒体支持。候选人在活动中征得签名最多的几位,才有资格列入选票,并得到国家提供的选举经费及免费的媒体使用。

  在候选人支持者动员活动中,选举委员会将在每一阶段进行签名征集情况的统计。逐步淘汰签名数量靠后的候选人,直到剩下符合补助人数的候选人。不能受到国家补助的候选人仍可参选,但名字不列入选票。希望选他的人,可以在选票中“其他人选”一项中写入他的竞选号码或姓名。

7。竞选中的司法仲裁

  设立选举仲裁法庭。

    

  竞选期间,违反相关竞选规定的,由选举委员会及时依法处理。对竞选中的漫骂现象,选举委员会有权作出罚款,或罚扣其在公共媒体上的竞选时间,拒绝刊登和播出其竞选言论的处罚,但长时间的封禁,必须经选举仲裁法庭庭审批准方可。

  选举委员会作出涉及剥夺候选人当次参选资格的处罚的,必须提交选举仲裁法庭庭审通过方可。

  选举委员会的一切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向选举仲裁法庭诉讼。对仲裁法庭的处理不满的,可以向上级选举仲裁法庭或普通法院申诉。但向普通法院申诉的,其诉讼不影响原裁决的执行。

  裁决对竞选时间进行长时间剥夺的,如果最后裁定原处理失当,但候选人已经落选的。如果落选候选人是票数与当选者最接近的,并且与当选者的票数差距在10%以内的,应当裁定重新选举。新选举只在该候选人与当选者两人间进行。

    

  选举过程中,举证试图证明其他候选人的负面问题的。如果该证据未经当事人本人认可,或司法部门证实,应当在涉及举证的地方注明“未经权威证实”之字样。如果候选人要求证实的,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或司法部门提出要求,要求其对竞选时期所用之事实及证物进行调查认定。如果调查结果证明指控不实,但被指控人已经落选的。被指控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进行选举。如果法院认为被指控人属于落选候选人中,最接近当选的人,并且与当选者的票数差距在10%以内的,应当裁定重新选举。新选举只在该候选人与当选者两人间进行。

  发生重大社会事件,有可能严重冲击选情的,任何参选的候选人,有权向选举仲裁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裁决选举延后举行。

8。设立人大代表正副职制度

  候选人竞选时应同时配备副手作搭挡。选举中,候选人因故不能继续竞选的,由其副手接替进行选举活动。候选人当选后,如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投票的,由副手代表出席和投票。候选人因故辞职或被罢免的,由副手继任其议员职务。

  

  剥夺候选人当次参选资格的处罚被推翻的如果他的继任者是票数与当选者最接近的,并且与当选者的票数差距在10%以内的,应当裁定重新选举。继任者已经当选的。原候选人有权提出申请,变更当选人。

9。选区划分与投票点

  选区可以按居住地划分,也可以按单位划分。按单位划分的,应当保证各行各业的选民都可以产生自己的代表。

    

  投票,在各选区内设立投票点(比如可以征用学校、影院、体育馆等公共场所)。投票点提供可供单人秘密划票的隔离设施(布围起来即可)。投票点服务人员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审核批准。设立监票人。整个投票和计票工作必须有监票人全程跟踪。选举委员会排巡视员巡视检查。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可以执行入场采访和监督的媒体。对其审批有疑义的可以向选举仲裁法庭投诉。

10。省及省以下人大部分代表直选产生。

  以上选举措施,运行良好后,可以考虑省及省以下人大部分代表直选产生。

    

  市级人大可以首先尝试。比如,30%至40%的代表直选产生,其他代表依传统方式间接选举。经验成熟后,省级人大也可特设一定比例的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中,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至少应当占30%。

  适当的时候,实现省以下的人大代表半数以上由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仍由省人大间接选举产生。但应保证全国人大中半数应由省市人大中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中,30%以上应由省市人大中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

关键词(Tags):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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