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现在的某类法官 -- 逍遥探花
稍微复杂点的合同都会有几个管辖地,怕您们另行再起诉一次,到时判决书打架(就是不大架也应该撤消其中一个,一事一诉吗),法院要撤消一个是很麻烦的,应该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才行,只不过这个法官没经验,被你们小耍了一下,原件原则上应留法院的。
http://www.ccthere.com/article/2129154
小小文摘一下,专业问题,怕说不清,版主原谅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事不再理,即禁止‘一事再诉’”( 见吴震、于冰:《论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 )。它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并被当作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延续下来。“不论是成文法系国家还是判例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均禁止“一事再诉”。”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一个诉讼案子已经提出或正在诉讼中,就不得再次提出与此案同样内容的诉讼,这就是上面所说的“诉讼系属效力”。第二,一个诉讼案件经过审判程序最后判决并已生效,就不能再提出与此案内容相同的诉讼,这即前述的“既判力的效力”。现代国家实行这一原则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 “如果允许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反复提起诉讼,不仅会加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还会造成裁判机构的人员、物力、财力的浪费,增加裁判机构解决民事纠纷的成本”。
- 相关回复 上下关系8
🙂依常理判断应该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部分 1 一个历史 字770 2009-04-10 16:53:29
🙂没关系,这个保证书没有法律效力 肖邦 字0 2009-04-09 22:23:13
🙂这个俺知道,要不怎么让她签呢。 2 逍遥探花 字201 2009-04-09 22:28:05
🙂应该是担心另外起诉,而非上诉
🙂两个公司的管辖地是一样的。 逍遥探花 字0 2009-04-11 04:42:27
🙂这里面会不会有误会? 渔樵山人 字224 2009-04-10 16:26:10
🙂应该是当事人要留下原件,不是律师 一个历史 字362 2009-04-10 16:41:05
🙂在法庭上用的那个那个就是原件 渔樵山人 字34 2009-04-10 16:4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