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杭州飙车事件。。。有听说过吗。。。 -- 无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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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大类,交通肇事罪是其中的一种,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与交通肇事罪并列的、具有兜底性质的罪名;所以一般出了交通事故,首先都会往比较具体的交通肇事罪的方向上靠;但正如我前面所说,这两个罪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有不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包括间接故意)。
现在的刑法制定于1997年,很多内容都有更新的必要。我也希望以这个案件为契机,在法律上能明确地将这种飙车(“飙车”这个概念甚至还没有法律界定)与一般的交通肇事较为明确地区别开,以减少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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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回复 桥上 字0 2009-05-12 04:03:22
🙂你严重曲解了相关法条 Alarm 字278 2009-05-11 23:49:30
🙂觉得这个事情最好的结果 北溟客 字228 2009-05-11 19:47:56
🙂的确,最好的结果是推动制度的完善
🙂飙车根子上还是属于交通肇事罪的范畴 Alarm 字341 2009-05-11 23:42:59
🙂我说的是刑法115条第1款,而非11条第2款 涧蓬 字750 2009-05-12 01:53:56
🙂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套用到飙车上 Alarm 字274 2009-05-12 02:10:13
🙂不是危害程度(客观方面)的问题 涧蓬 字619 2009-05-12 02: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