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无耻的飚车及其辩护人,也请法律的大牛,欢迎砸与被砸 -- coco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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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很普遍,如果地方法院对法律适用存在疑问,可以通过高院向最高院提请批复。例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1〕176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至于杭州中院会不会做,要看他们够不够滑头,在现在舆论压力下,如何如适用法律是很敏感的,我个人认为应该使用交通肇事罪,可是河里某些人,网络上某些人,建议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杭州中院选择后者,明显对被告方不利,在法律上也未必有足够的理由,被告完全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诉讼时间过长对受害人利益不利)。如果他们提请最高院批复对他们就好办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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