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无耻的飚车及其辩护人,也请法律的大牛,欢迎砸与被砸 -- coco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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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只能再简单的回复几句

“飙车”的问题,那个律师纯粹是在哗众取宠!不带这么冤枉人的。就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说,主观故意成立,才可以构成重刑,而飙车是以速度竞赛为目的、不是以碰撞其它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为目的,也就是说主观故意的要件是绝对不可能成立的。当社会热点问题发生的时候,律师在新闻媒体上哗众取宠也不是第一次了,见怪不怪……飙车,从本质上应该是一种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交通违法行为,它应该是和酒后驾车、肇事逃逸、无证驾车、驾驶非法机动车一样,在明确界定以后,用交通肇事罪加以处罚。再说一遍:不要以为交通肇事罪是个轻罪,这个罪名下,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恶劣的情节也是可以适用死刑的

改装车的问题,根本不用搬出地方性法规,直接翻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等相关的全国型法规,就一个规定:不允许,连外观改装都是不允许的。问题在于,这个规定是很尴尬的,现实生活中处于民不举官不究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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