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经典刑法案例分析 -- 马大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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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够主张为了挽救第三人生命而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因为紧急避险的条件必须是自身生命安全受到危害。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中国法律的定义,他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也适用紧急避险啊。而且理由更强,你看,我不是为了自己,是为了挽救第三人生命而伤害第四人生命哦。
或者反过来想,如果德国法律不主张“挽救第三人生命而杀害被害人“,那更加不能为了挽救自己的生命而杀害被害人了,这样想可以吗?
道德角度关键看如何看待生命的价值,如果生命价值同样重要那么这个问题无意义
这正是老师引发的思考,如果不涉及人身,仅仅是身外之物比如钱(甚至动物),答案都容易一点。但是在经济学里,困难在于不可避免要涉及人对于物的主观评价,如何看待不同人的不同主观评价呢?
如果数量不等,那么多与少之间在道德上肯定是不同的。
大家都是这么想的,所以为了救两个人是不是应该转向右边撞死那一个人呢?如果多的仅是一朵美丽的小花(或其他什么东西),那数量是不等,但是为了小花可以剥夺(或者说下降)路人A原来和路人B同等的生命权吗?如果是这样,路人A只要拉更多人过来和他同生共死,A就不必死了,对吗?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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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些类比都是无关路人,把其中最关键的联系给切断了。 1 一足无间 字213 2009-05-14 10:54:06
🙂加一点料再炖炖 5 胡丹青 字2324 2009-05-14 00:23:10
🙂尝试回复。请大家批评。 柳寒江 字366 2009-05-14 09:44:34
🙂谢谢参与,继续炖
🙂继续尝试回复 1 柳寒江 字400 2009-05-14 10:32:17
🙂what???!!! 马大善人 字40 2009-05-15 11:10:10
🙂花谢,有点知道德国刑法的意思了 胡丹青 字0 2009-05-14 11:19:45
🙂拿到法典了,试着分析。 4 柳寒江 字3236 2009-05-15 00: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