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经典刑法案例分析 -- 马大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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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谢谢参与,继续炖
手里现在没法条,凭记忆。
德国刑法第33,34条是紧急避险的两种情况。前提是为了自己可以采取伤害他人人身生命财产的方式进行自我保护,比如说海难,为了争夺救生圈,而杀人,那么杀人者无罪,可以主张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在道德上,就我个人而言倾向于生命高于一切,但如果有数量比较的话肯定是数量多的价值更高,如果有女人儿童肯定比我这样的老爷们价值更高。
先说这么多,我拿到刑法典后再详细分析一下。否则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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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一点料再炖炖 5 胡丹青 字2324 2009-05-14 00:23:10
🙂尝试回复。请大家批评。 柳寒江 字366 2009-05-14 09:44:34
🙂谢谢参与,继续炖 胡丹青 字1140 2009-05-14 10:07:27
🙂继续尝试回复
🙂what???!!! 马大善人 字40 2009-05-15 11:10:10
🙂花谢,有点知道德国刑法的意思了 胡丹青 字0 2009-05-14 11:19:45
🙂拿到法典了,试着分析。 4 柳寒江 字3236 2009-05-15 00:14:06
🙂请通晓各国法律的分别按各国法条分析,长见识了,谢谢 桥上 字0 2009-05-17 01:3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