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经典刑法案例分析 -- 马大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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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换位置只是给她自己一个逃脱的机会,注意, 是机会chance, 而不是result。
对于李某:李某换位置只是给她自己一个逃脱的机会;
对于张丙:李某换位置带给她被张犯误杀的机会。
李某清楚且相信以下事实:根据叶某提供的信息,张犯将要摸黑对睡在她那个铺位的人下毒手。也就是说,因为摸黑,张犯无法判断那个铺位上的人是不是他要灭口的那个,这才是李某得以脱身自救的逻辑前提,而这个前提的推论就是,张丙可能被误杀。注意,这也是机会,不是必然,李某逃脱的机会差不多等于张某无辜遭难的机会,李某换铺行为将两者关联。
一句话,李某想脱身,必须找替死。很可惜,合情理但是不合法。因为即使张丙是凶手的妹妹,她仍是一个无辜的路人。
所以我不同意
李某的行为是无法直接确认张的妹妹会发生被杀的结果。。。因为李某并不知道凶手后来会以什么样的方式去杀她, 也不知道凶手会在什么时候杀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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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在信箱里能看见这信息, 三笑 字254 2009-05-16 15:45:20
🙂我的看法是,张甲是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二罪并罚 冯家窝堡四贝勒 字117 2009-05-15 06:29:21
🙂我觉得这个李某的故意杀人罪是有疑问的 2 高尔夫 字757 2009-05-14 14:41:54
🙂不能因为李某是受害者就忽视她非故意伤害别人的客观事实
🙂逃脱机会应大于张妹被杀机会,还有很多可能。 桥上 字0 2009-05-17 01:45:20
🙂作者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1 圣雪 字264 2009-05-15 19:39:27
🙂应该也是判了的吧,没判就太离谱了 小河流水 字0 2009-05-14 09:32:59
🙂李某的行为是为了自保转移风险,转移风险不构成犯罪。 三力思 字357 2009-05-14 07:3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