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投票【原创】记一位超级冷血的律师 -- landl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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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对,我佩服他
    45/6
    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对,但我鄙视他
    8/1
    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不对,但我佩服他
    42/11
    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不对,我鄙视他
    69/21
    这个小律师做的对不对,我不知道或不想评,我佩服他
    5/2
    这个小律师做的对不对,我不知道或不想评,我鄙视他
    3/0
    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对,我既不佩服,也不鄙视他
    7/2
    我认为这个小律师做的不对,我既不佩服,也不鄙视他
    18/2
    我打酱油(现在投票流行这项。。。)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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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其实这就是西方人权理论的缺陷.

社会控制的重要组织和主要控制手段——国家和法等其他社会规范是怎样产生的呢?对此中外均有各种各样的观点和学说。在西方,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等,对国家和法律的起源都有详细的论述。我国古人也多有探讨。

原始人对习俗的遵守是严格且是自愿的,维护原始习俗的特殊制裁规则是禁忌和命令,还有通过刺激人们的虚荣心、自尊心和自我炫耀的爱好来约束人们行为而举行的仪式。但原始社会的习惯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也具有相当的强制性和残酷性。由于当时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低下,生存条件比较严酷,因而对破坏集体生存条件的个别行为,惩罚的措施也非常严厉。

在生产力大发展的农业时代,私有制的出现,出现了阶级对立和利益的冲突。在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权和对自己有利的社会秩序,就将原始社会有利于自己的氏族习惯,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正如恩格斯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种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但在我看来,法律产生的原因是道德的不足。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也就是说,道德区别于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内心信念的力量来保证人们对它的遵守。因此如果社会上一部分人的非正义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的制止或制裁,其他本来具有正义愿望的人就会在不同程度上仿效这种行为,乃至造成非正义行为的泛滥。而非正义行为的泛滥只会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害,而人类的大部分利益其实是由公共利益提供的,正如荀子所说没有“群”,个人便无法生存.因此没有“分”,社会便无法维持.

但对于信奉西方理性主义文化的西方人而言,他们却会从一种理性的还原的角度去探讨。他们会把具有社会性的人类还原成为一个个孤立的原始的动物本能状态,并将这种原始的动物本能状态作为存在的最高标准加以理性的伪饰,形成一种理性主义的文化理想,要求具有社会性的人类去为之而奋斗。

但正如德国哲学家叔本华说:“单个的人是软弱无力的,就像漂流的鲁滨逊一样,只有同别人在一起,他才能完成许多事业。”——其实,即使是漂流荒岛的鲁宾逊,也不能脱离人类共同体的成果而孤立存活。当一个社会共同体的成员不本着义务优先的理念让渡自己的私权的时候,社会契约根本就无法达成。

我们就看到西方法律一面高举着个人主义的、自私自利的“人权”旗帜、高喊着“天赋人权”的口号,一面又高举着集体主义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旗帜,高喊着“社会契约”和“代议制政府”的口号。这种理论上的严重缺陷与伦理危机在事实上是始终与其社会发展伴生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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