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貌似河里没有谈论深圳女清洁工“捡”300万金饰面临无期 -- 注册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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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文字浅显,你不能正常理解是因为你不懂法学理论,原话奉还

我以为这同行和专家几篇文章关于对数额的主观认识错误已经说得够明白了。

并非权威理论,司法实务通行的观点,非常值得商榷。我还觉得会引起混乱呢,之前说的小偷都声称自己只想偷馒头,怎么认定?

你的这段话,分明你根本不了解主观方面如何认定,反复拿“小偷声称...”当作你的杀手锏

那位真正的法律工作者说的很明白了

另外,要求行为人明知所盗财物数额较大才能认定为盗窃罪不会导致行为人都会声称没有认识到所盗财物数额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盗窃罪认定标准,而不能以盗窃罪论处,从而导致放纵盗窃罪的情况发生。这是因为,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所盗财物数额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盗窃罪认定标准,除了可以根据证据能判断外,还可以根据事实予以推断。这里的推断是根据盗窃行为的客观事实推导行为人盗窃时的心理状态,推断的方法是从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的盗窃行为中,推断出行为人是否对“数额较大”有所认识,如果行为人未作辩解或有效辩解, 通常认为推断成立。这种推断大体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不知道你是看不懂中国字还是法理知识不够理解不了别人在说什么。

那两位学者的对话最后几段已经说得很明白了

蒋:我以为如上基本共识是可取的,但这仅仅是定罪阶段的数额认识错误问题。量刑阶段的认识错误如何处理?比如:丙准备实施街头诈骗,与某一不良警察丁合谋,告知丁有人送价值3万元的手机配件,到交货时由丁假装来查处,获得货物后分给丁1万元。丁同意。但是,实际交货的交易金额为10万元,当场抓获后,警察丁按照原先约定分得1万元。量刑的问题由此产生:共同犯罪按照总数额确定没有问题,但双方对总数额的认识存在差异,究竟是按照3万元还是10万元?一审时按照10万元起诉,但法院只确认为3万元;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确定为10万元。抽象出来的问题是:共犯对共同犯罪总数额的认识存在差异,如何认定?

  黄:共同犯罪的数额如何确定﹖是实际总数额还是警察丁认识到的数额?辨明案件的争议,关键在双方达成某一犯罪数额的故意应当以对象及数额为实质内容。故意对象同一但数额不一的,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但不能以同一数额确定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原理是按照参与的数额承担犯罪。共同犯罪中存在一方被欺骗的情况,比如案中的警察丁被骗,应当按照丙丁共同认识的犯罪数额即3万元确定共同犯罪数额。案中,警察应承当刑事责任的数额为3万,3万到10万之间的差距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乙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为10万,以与其主观认识和客观行为均指向10万元而非3万元的犯罪事实相对称。

应该注意的是,上述分析不一定适合清洁工案,因为现有证据可能不足以说明清洁工有理由把箱子认定为不构成犯罪的低价物品。

但是对于驳斥显得全知全解的你的下列说法已经足够了

我觉得公众有个误区,把盗窃人对盗窃物价值的猜测当作定义盗窃物价值的依据

另,我不会为你解释什么叫“客观归罪”,我没那个义务,你既然全知全解,这种基础知识都不知道还出来乱下结论行为是你自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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