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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 -- 萨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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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冈案件中,日本的司法系统依然是依法行事,他们的相关法律已经在2001年更新了,而案发是2002年。

2001年12月25日,关于《危险驾驶伤害致死罪》的新法通过施行,并在2007年进行修正,增加了对摩托车肇事采取同样严厉惩治的条文。

2002年8月25日,今林在饮酒后驾驶汽车...撞击前方某公司职员大上哲央驾驶的RV汽车...溺水身亡。

所以说日本司法系统在这几年内所做的,应当就是界定今林的肇事行为,并把他纳入到这一新的《危险驾驶伤害致死罪》中去。

而小耿所认为的

如果把福冈的司法机构政府机关看做一个团队,杭州的看做另外一个团队,现在面临几乎一样的突发事件,那么,谁能够做的令民众更加满意?

其实可以概述为希望“杭州团队”做出类似“福冈团队”的严惩。但是杭州团队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基础,且目前对肇事行为的调查尚未能够证实胡斌有“主观的”肇事行为。同时如地主所说,也无酒后驾驶以及逃逸行为,无法与福冈案相较。因此,小耿河友(还有不少其他网上意见)可以概述为是一种基于激动的情绪的、希望逾越法律、不寄于证据的认定的主张。

其实萨苏本文并没有明确提出如小耿河友这样的主张,他明确提出了的主张是下面这段;而的确这个方向是值得讨论和研究的,但也不能是楼下若干层所谓的“一视同仁”——

事实上日本2001年以前,交通肇事的法律条文与我国颇为相似,最高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但是,2000年,因为发生了无照驾驶者在人行横道轧死两名大学生的“小池大桥案件”,日本法学界和民间人士发起了对法律进行修订的运动。法务大臣以下三十七万余人签名联署要求修改法律,惩治恶性交通肇事行为。2001年12月25日,关于《危险驾驶伤害致死罪》的新法通过施行,并在2007年进行修正,增加了对摩托车肇事采取同样严厉惩治的条文。

但当然,我一直对此文有看法。认为在缺乏证据的前提下,把目前证据所呈现出来的胡斌案跟福冈案以及张金柱案放在一起讨论,从事实上形成了对读者的误导(比如说对于小耿河友,就形成了这种误导),客观上推进了目前网络上针对此事件的群体无理性。

我不赞成这种文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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