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俺对邓玉娇案的一些看法(这次终于站到了群众一方) -- landlord
据警方的公布,同房间内还有两位女服务员,她们并没有受到侵犯。
再联系到死者的动作还没有发展到扒衣服的地步,所以将死者的行为定性为强奸或强奸未遂很难成立。
顶多是强迫卖淫。
从这点看,她至少是防卫过当。
俺不禁喜上眉梢---这次,俺终于和老南京兄的观点出现了重大分歧(俺每次发现和志同道合的朋友意见相左都莫名其妙的产生一种变态快感)。更令人欣慰的是,这次,俺和“广大的人民群众”站在了一起,真是太不容易了!
好了,欢呼之后,谈谈这个案子。
首先,我坚持认为死者的行为属于强奸或强奸未遂!老南京给出的理由根本就不是理由。什么是强奸?抄书:“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客观要件有两点:(带引号的也是抄书)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2.“须违背妇女意志”:“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即,就算受害者是妓女,人家如果不同意,也可构成强奸!更别说只是在“妓院”打工的服务员了。
根据警方所提供的案情,非常明显,这两条完全成立,即死者的行为已构成强奸或强奸未遂!
至于老南京兄提供的理由,驳斥如下:
1.“同房间内还有两位女服务员,她们并没有受到侵犯”---只能说明强奸(未遂)的受害人只有一位。而且当着其他女性的面强奸妇女,更加重了死者的罪行,并为邓女的防卫行动提供了更加充分的理由。
2.“死者的动作还没有发展到扒衣服的地步,所以将死者的行为定性为强奸或强奸未遂很难成立。”---这条毫无法律依据。他已经明确表达了要与邓女进行性行为的意愿,至于到达哪一步,只是情节轻重问题,不影响强奸未遂的定性。
3.“顶多是强迫卖淫。”---强奸未遂罪和强迫卖淫罪并不冲突,完全可以共存。这和前一段所说的嫖宿幼女罪和强奸幼女罪不一样,那两个罪是二选一的关系(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了)。而这次,如果还有强迫卖淫行为,完全可以罪上加罪!
现在说说邓女的“防卫过当”。
老南京兄说“从这点看,她至少是防卫过当。”“这点”,我的理解就是强奸(未遂)不成立。但既然我认为这个罪行不但成立,而且还很严重,三点:
1.当着其他两位女性的面进行强奸(增加了邓女的羞辱感);
2.还有强迫卖淫行为(即侮辱邓女的人品);
3.有帮凶(即黄某其实是强奸未遂者的从犯)。
那么后半句就不成立了。
以此而论,邓女做出防卫行动,完全合理合法!但是,她造成的一死一伤,是否防卫过当呢?抄书:“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正在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强奸算不算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我认为,是!
继续抄书:“正当防卫人也会由于惊慌而无后果,这种因突然的侵害而惊慌失措所采取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损害,既不存在行为人的故意,也不存在行为人的过失,完全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正当行为。”
一个女性,一个在不良场所工作而洁身自好的女性,面对两位(有钱而且有权的)成年男子的强迫,而且旁边还有其他两位女性旁观,这种绝望感可想而知。她忍无可忍愤然出手,将行凶者刺伤进而刺死我觉着完全合法。有人问刺伤就够了,可别忘了一是但是邓女当时情绪激动、“惊慌失措”;二是她的对手有两位!有道是“容情不下手,下手不容情”。她只刺伤,很有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报复,危及生命。
据上所属,我认为邓女是正当防卫,合情合理更是合法!
再说几句精神病。其实精神上有障碍(不是指邓女)不是什么大事,但我们中国人却经常把精神上障碍和精神病混为一谈(比如记者对孙东东原话的歪曲);更严重的是,很多中国人把精神病当成一个贬义词,甚至把精神病人当成疯子。这中偏见需要大家更多的重视和努力。还是那句话,记者们先别胡说八道就是起步。
另外,我又想起我前几天提起的那部《Law & Order》(《法律和秩序》)。有好几个剧集都提过“Battered Woman Syndrome”(BWS,又称“Battered Person Syndrome”,中文是“被虐待者症候群”)。即在家庭中长期受虐(的妻子),忍无可忍奋起杀死虐待者。这样的“凶手”被认为是有精神病,免罪!其中一集,那位符合BWS的妻子,请人帮着杀死丈夫,也竟然被判无罪(直接杀人的凶手有罪)。鉴于这部电视剧法律基础的牢靠性,我觉着应该是真实的,没准儿还有真实案例呢。。。
这个BWS的辩护,我觉着中国法律界应该引进。这几年看过好几起长期受虐的妇女忍无可忍杀夫的案子,虽然都号称是“轻判”,但毕竟是杀人,“轻判”也是颇有年头的,我觉着就该判无罪。某些轻判后果不好(某些重判后果也跟不好,嘿嘿,私货私货),但这样的轻判,对社会风气的纠正,利远远大于弊。
跑题太远了,收笔。估计这次砖不会太多,哈哈。
对了,照例婆婆嘴:西西河提倡“多论事少论人”,观点不同很正常,有理说理嘛。别动不动给人扣上“冷血”之流的大帽子,很不好
- 相关回复 上下关系8
😄【原创】俺对邓玉娇案的一些看法(这次终于站到了群众一方)
🙂关于长江巴东网第二份公告的最新进展 5 猪头笨笨 字927 2009-05-28 18:11:25
🙂回复 2 上学不迟到 字550 2009-05-29 07:47:14
😅【讨论】“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11 landlord 字1258 2009-05-24 07:12:37
🙂这种教科书上的原则是不能直接拿 2 轩昂 字84 2009-05-27 08:10:48
🙂这种教科书上的原则 轩昂 字0 2009-05-27 08:08:01
🙂个人认为本案事实不难查清 5 一个历史 字365 2009-05-24 21:30:05
🙂本来厉害是不大... 子玉 字34 2009-05-27 15:4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