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俺对邓玉娇案的一些看法(这次终于站到了群众一方) -- landlord
据警方的公布,同房间内还有两位女服务员,她们并没有受到侵犯。
再联系到死者的动作还没有发展到扒衣服的地步,所以将死者的行为定性为强奸或强奸未遂很难成立。
顶多是强迫卖淫。
从这点看,她至少是防卫过当。
俺不禁喜上眉梢---这次,俺终于和老南京兄的观点出现了重大分歧(俺每次发现和志同道合的朋友意见相左都莫名其妙的产生一种变态快感)。更令人欣慰的是,这次,俺和“广大的人民群众”站在了一起,真是太不容易了!
好了,欢呼之后,谈谈这个案子。
首先,我坚持认为死者的行为属于强奸或强奸未遂!老南京给出的理由根本就不是理由。什么是强奸?抄书:“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客观要件有两点:(带引号的也是抄书)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2.“须违背妇女意志”:“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即,就算受害者是妓女,人家如果不同意,也可构成强奸!更别说只是在“妓院”打工的服务员了。
根据警方所提供的案情,非常明显,这两条完全成立,即死者的行为已构成强奸或强奸未遂!
至于老南京兄提供的理由,驳斥如下:
1.“同房间内还有两位女服务员,她们并没有受到侵犯”---只能说明强奸(未遂)的受害人只有一位。而且当着其他女性的面强奸妇女,更加重了死者的罪行,并为邓女的防卫行动提供了更加充分的理由。
2.“死者的动作还没有发展到扒衣服的地步,所以将死者的行为定性为强奸或强奸未遂很难成立。”---这条毫无法律依据。他已经明确表达了要与邓女进行性行为的意愿,至于到达哪一步,只是情节轻重问题,不影响强奸未遂的定性。
3.“顶多是强迫卖淫。”---强奸未遂罪和强迫卖淫罪并不冲突,完全可以共存。这和前一段所说的嫖宿幼女罪和强奸幼女罪不一样,那两个罪是二选一的关系(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了)。而这次,如果还有强迫卖淫行为,完全可以罪上加罪!
现在说说邓女的“防卫过当”。
老南京兄说“从这点看,她至少是防卫过当。”“这点”,我的理解就是强奸(未遂)不成立。但既然我认为这个罪行不但成立,而且还很严重,三点:
1.当着其他两位女性的面进行强奸(增加了邓女的羞辱感);
2.还有强迫卖淫行为(即侮辱邓女的人品);
3.有帮凶(即黄某其实是强奸未遂者的从犯)。
那么后半句就不成立了。
以此而论,邓女做出防卫行动,完全合理合法!但是,她造成的一死一伤,是否防卫过当呢?抄书:“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正在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是正当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强奸算不算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我认为,是!
继续抄书:“正当防卫人也会由于惊慌而无后果,这种因突然的侵害而惊慌失措所采取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损害,既不存在行为人的故意,也不存在行为人的过失,完全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正当行为。”
一个女性,一个在不良场所工作而洁身自好的女性,面对两位(有钱而且有权的)成年男子的强迫,而且旁边还有其他两位女性旁观,这种绝望感可想而知。她忍无可忍愤然出手,将行凶者刺伤进而刺死我觉着完全合法。有人问刺伤就够了,可别忘了一是但是邓女当时情绪激动、“惊慌失措”;二是她的对手有两位!有道是“容情不下手,下手不容情”。她只刺伤,很有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报复,危及生命。
据上所属,我认为邓女是正当防卫,合情合理更是合法!
再说几句精神病。其实精神上有障碍(不是指邓女)不是什么大事,但我们中国人却经常把精神上障碍和精神病混为一谈(比如记者对孙东东原话的歪曲);更严重的是,很多中国人把精神病当成一个贬义词,甚至把精神病人当成疯子。这中偏见需要大家更多的重视和努力。还是那句话,记者们先别胡说八道就是起步。
另外,我又想起我前几天提起的那部《Law & Order》(《法律和秩序》)。有好几个剧集都提过“Battered Woman Syndrome”(BWS,又称“Battered Person Syndrome”,中文是“被虐待者症候群”)。即在家庭中长期受虐(的妻子),忍无可忍奋起杀死虐待者。这样的“凶手”被认为是有精神病,免罪!其中一集,那位符合BWS的妻子,请人帮着杀死丈夫,也竟然被判无罪(直接杀人的凶手有罪)。鉴于这部电视剧法律基础的牢靠性,我觉着应该是真实的,没准儿还有真实案例呢。。。
这个BWS的辩护,我觉着中国法律界应该引进。这几年看过好几起长期受虐的妇女忍无可忍杀夫的案子,虽然都号称是“轻判”,但毕竟是杀人,“轻判”也是颇有年头的,我觉着就该判无罪。某些轻判后果不好(某些重判后果也跟不好,嘿嘿,私货私货),但这样的轻判,对社会风气的纠正,利远远大于弊。
跑题太远了,收笔。估计这次砖不会太多,哈哈。
对了,照例婆婆嘴:西西河提倡“多论事少论人”,观点不同很正常,有理说理嘛。别动不动给人扣上“冷血”之流的大帽子,很不好
又想起那个死的不明不白的高莺莺了。
就算有一点,那也是被逼的!
真的是很难得
如果没记错的话,我记得刚刚案发的时候所有的通报新闻之类的都只提到三个官员和邓玉娇。为什么最近的通报里就多了两个女服务员。案发现场目击者是很重要的信息,为什么开始完全没有提到呢?
我认为:
一、因为当时要对形势做出判断并采取对策的是邓玉娇,我们事后讨论对方是否有强奸企图和邓玉娇的行为是否正当防卫,应该从邓玉娇的观察视角出发,在符合一般常理的范围内,根据对方的行为,做出判断,其他无论从死者的角度,还是从第三者的角度,都是不合理的。
二、死者提出的要求(异性洗浴),是否就是字面上这么简单,是否有约定俗称的隐含意思,是必须要考虑进去的。就我个人观点,死者向一个修脚工提出这个要求,是有进一步的想法的。
三、死者在要求被明确拒绝之后,不依不饶,如果说用钞票打邓玉娇的头还只算是恼羞成怒的发泄的话,把一个弱女子连续推倒两次,是两次不是一次,其暴力倾向是表现的很明显的。
四、旁观者(那两个女服务员)是什么态度?肯定不是和稀泥劝架 -- 有人劝架就闹不起来了,想来也不会撸胳膊当帮凶,那就只有沉默不语了。沉默意味这什么,肯定不是黄金,要么是噤若寒蝉,要么是熟视无睹。
综上,一个弱女子,在对方的非份被拒绝后态度嚣张,有实质性的暴力表现,旁观者噤若寒蝉(或者熟视无睹)的情况,如果还不认为对方有明确的强奸企图,反倒是真的难以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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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一邓贵大先生当时真的只是因为气急败坏而做出来的一些不理智举动,并没有强奸的企图呢?别人怎么想我不知道,就我个人来说,死者为大,您就安息吧,阎王会体谅你的冤屈,让你下辈子投胎到一个好人家的。
建议女同学们都象英雄的邓MM学习,苦练自由搏击技战术, 哪个官员再起淫心动手动脚耍钞票, 直接阉掉了事,
地主都跟说站到了群众一方,我却找不到北了,反动啊。
从现在我们能了解到的事实看(媒体上的事实),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邓玉娇在公安局如何交代的不得而知,所以不能确定她当时的心理状态。如果是一怒之下想干掉邓贵大,那就是故意杀人,既遂。如果不是的话,就是故意伤害了。
由于当时所在的场合比较特殊,邓贵大提出的特殊要求和普通起意强奸应该是有区别的。后来转化为争吵,然后,血案发生了。
^_^
有请河里大拿
这个谁在行呢?
这个这个,河里都知道,你就自觉点呵,不点名啦呵
而且我还是很在行滴!
冬天LD怕冷,洗澡时总是让我先洗,等卫生间的温度上来她再洗,然后大家一起洗。。。效果还是非常好的!就是有点浪费水。。
有人说三个人在一起,不会###
错啦
是6个人在一起,不会###
那,群奸是什么意思呵?聚众淫秽是什么意思呵?
还有轮奸呢?
嗯
不懂,不懂法
别问呵
鹅是不知道地
^_^
花请大拿呵
再说句
这个谁谁谁
你自觉点呵,好意思让别人点名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