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经典刑法案例分析 -- 马大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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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可没这一说。参见刑法2009年修订第二章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一般来说紧急避险的实施和限度都有严格的限定,首先只有当紧急避险成为唯一可以免遭危险的方法时,才允许实行。其次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为了自己活命把其他人害死的,起码应该说避险已经超过限度了吧,完全无责任似乎也有点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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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找来这本书看了看,这是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doom 字401 2009-06-02 03:52:23
🙂这个应该是紧急避险 糯米园子 字95 2009-06-02 02:51:29
🙂你是说我举的这个例子吗? 1 shepherd 字311 2009-06-02 02:42:07
🙂你说的不追究那是日本的法律
🙂我觉得跟中国的法律也不矛盾 shepherd 字558 2009-06-02 04:56:52
🙂法律当然不能要求牺牲自己成全他人 本因坊幻庵 字112 2009-06-02 03:15:36
🙂实际中,这两者是不可兼得的 1 驿路梨花 字197 2009-06-02 06:02:00
🙂柳寒江河友 马大善人 字169 2009-06-01 20:4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