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讨论】经典刑法案例分析 -- 马大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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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说的不追究那是日本的法律

中国的法律可没这一说。参见刑法2009年修订第二章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一般来说紧急避险的实施和限度都有严格的限定,首先只有当紧急避险成为唯一可以免遭危险的方法时,才允许实行。其次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为了自己活命把其他人害死的,起码应该说避险已经超过限度了吧,完全无责任似乎也有点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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