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经典刑法案例分析 -- 马大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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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块木板只能救一个人,不是甲死就是乙亡,所以得救的唯一方法就是对方的死亡。
另外,如何理解“所避免的损害”,如何界定它应有的大小?
把我前面的例子改成甲乙丙三个人漂流在海上,但只有一块可让一个人存活的木板。也就是说,3个人里边只能有一个人可以活下来,另两个人必定要死去。那么为了争夺这一个名额,而导致两个人死亡,是不是就不属于紧急避险了呢?我认为依然属于紧急避险。因为死2活1是可以预期的结果,幸存者的行为并没有改变这个结果。
反过来,如果3个人中本来可以活2个人的,结果因为幸存者的行为而只活下来一个人,那么他的行为就超越了紧急避险的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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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该是紧急避险 糯米园子 字95 2009-06-02 02:51:29
🙂你是说我举的这个例子吗? 1 shepherd 字311 2009-06-02 02:42:07
🙂你说的不追究那是日本的法律 小河流水 字615 2009-06-02 03:22:04
🙂我觉得跟中国的法律也不矛盾
🙂法律当然不能要求牺牲自己成全他人 本因坊幻庵 字112 2009-06-02 03:15:36
🙂实际中,这两者是不可兼得的 1 驿路梨花 字197 2009-06-02 06:02:00
🙂柳寒江河友 马大善人 字169 2009-06-01 20:44:07
🙂日本鬼子说八路不投降,就把村民全杀光 2 strain2 字90 2009-06-01 19:3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