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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资料】关于“两少一宽”的一些资料 -- 南方有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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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资料】就“两少一宽”适用的建议

今天继续检索,可是能搜到的有价值的资料实在太少了,一叹。总体来说,就看到的论文而言,没有学者说要取消这一政策的,大都肯定这一政策的历史意义,只是对其的具体适用做出修正或限制,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适用法律与适用政策的统一

即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基于《刑法》第90条的规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刑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但是由于各省区所涉及的民族问题十分复杂, 各省级人大难以对全省范围内所有少数民族公民中犯罪案件不能全部适用刑法问题作出统一的变通或补充规定; 各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又无权制定刑法变通或补充规定; 再加上刑法对此规定比较原则, 各地对如何制定刑法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等不熟悉, 20年来此项工作几乎还是空白。

“少捕少杀”不是不捕不杀, 而是相对的“少捕少杀”。即少数民族公民中的犯罪分子与汉族中相类似的犯罪分子相比较少捕少杀, 对少数民族公民犯罪案件论罪该捕的尽量少捕, 论罪该杀的除了罪行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必须杀的外, 尽可能少杀。“处理上一般从宽”不是所有案件都一律从宽, 而是相对从宽;是定罪量刑上的处理从宽, 不是定性上的从宽; 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从宽, 不是法外从宽; 处理上一般从宽不是一刀切, 而是应根据具体案件区别对待。

2.适用的空间范围

“两少一宽”刑事政策适用的空间范围, 主要是实际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公民中的犯罪行为人。对散居在汉族地区或流动到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公民中的犯罪行为人, 也可以比照“两少一宽”刑事政策依法适当从宽。

3.适用的案件类型

适用“两少一宽”的案件, 应主要是少数民族公民实施的与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特有的生产生活方式有直接联系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对那些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生产生活方式无直接联系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则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处理, 当宽则宽, 当严则严。归纳起来从宽处理的案件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刑法条文: 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的规定, 刑法第258条关于重婚罪的规定, 刑法第125条关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规定, 刑法第345条关于滥伐林木罪的规定, 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 刑法第230条、第234条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规定, 刑法第237条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 以及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等。

具体来说

(1) 对草场、山林、水源等纠纷,应以消除隔阂和促进民族团结为前提,调解教育为主,打击为辅。

(2) 注意少数民族的文化素质和生活习惯,慎重处理杀人伤害案件,比如把民族习俗特点引起的杀人伤害案件与蓄谋图财害命、报复杀人伤害相区别。

(3)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慎重处理涉及两性的案件。比如因早婚习俗与不满十四岁幼女成婚,一般不以奸淫幼女罪论;对少数民族公民男女之间发生的性行为或特殊求爱行为,不轻易按强奸罪或侮辱妇女罪处理。

(4) 根据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方式,正确处理枪支弹药案件

对一般非法购买少量枪支弹药用以狩猎、放牧、防兽、护林等日常生产生活所用,或者私自制造改装等自用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以营利或政治行为、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则应根据法律追究责任。

(5) 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生活状况,慎重处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6) 慎重处理少数民族公民中妨害家庭婚姻方面的犯罪案件。

4.两少一宽和严打

有论者认为前者应优先后者适用,也有认为应以严打为主。

参考文献:

1. 夏黎阳《论少数民族公民刑事犯罪案件中刑法及“两少一宽“政策的适用》,载《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2. 康耀坤《论“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适用》,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8期。

3. 向平生,成序《民族自治地方刑法立法变通或补充探究》,载《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年第7期。

4. 莫志强《对少数民族地区刑事政策的法制化刍议》,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

5. 吴大华《中国少数民族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论纲》,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6. 刘成江《少数民族的严打实践》,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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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马戎《少数民族问题的去政治化》,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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