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一些说明 -- 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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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案件调查权,此前主要授予安全部门和公安部门”不准确吧

很多部门都有对相关案件的调查权,比如国土、林业、交通、工商、知识产权局等等,连证监会都有外链出处

我查看了保密法修订草案外链出处,涉及案件调查权的是:

第四十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进行调查。调查时,可以要求被调查机关、单位、人员作出说明,调阅有关文件资料,暂予扣留、封存国家秘密载体和相关设备,责令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行为。

这是针对保密执法的案件调查权,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相比,并没有什么特别的。

刑事案件调查权才是主要被授予给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如果没记错,有刑事案件调查权的只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总政保卫部、法院和检察院这几家,根据保密法修订草案来看,保密局并没有被授予刑事案件调查权。

保密局的权力是扩大了一点,能对自己管辖范围有案件调查权了,正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第四点所说:

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

为了适应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修订草案中增设了“监督管理”一章,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了以下规定:

四是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明确了相关的调查权限。(第四十条)

但如果认为保密局变成了“东厂”,这是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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