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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杭州飞车案一审判决 -- 浩瀚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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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虽然我重申了很多遍

虽然已经重申了很多遍,但你似乎一直在误读我的态度,所以我不得不再重申一遍:

1,我支持重判胡某,但必须通过合法程序达到这一目的。

2,重判胡某很重要,但完善法律,令以后的飚车判罚不需要花这么大代价来完成,这一点更加重要。

回答你的问题:

第一,我们所有的讨论都是建立在法院目前做出3年判罚的基础之上的。我始终表示,乐意看见胡某被重判,但我也一直坚持,这种重判必须通过合法程序来达成

也就是说“二审如果不是这个结果,你又认可谁呢”这个问题不成立。“我们……没有义务去理解法院的判决”这个说法更不成立。

我们的讨论始终没有脱离“要不要走合法程序来重判胡某”,我始终坚持,必须通过合法程序,在现行法律之下追求重判,如果现行法律不支持,则我们必须反思并完善现行法律,而不是打着“实质正义”的大旗突破合法程序的限制。

第二,冷逸兄指出了通过合法程序以其他罪名进行判罚可能性,可能成立不等于必须成立。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证据证词和辩护都可能影响该罪名是否成立,站在法庭外的我们自然可以坚持说这个罪名一定成立,必须成立,不成立就是法官混蛋——这是谈论八卦的态度,不是审判的态度。

如果该案上诉或重审,那么这一可能性是可以追求的目标。但这和法外加刑没有任何关系。

法外加刑是指,判罚脱离现行法律的依据。也就是说,法外加刑指的是:当法院依法裁决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成立,只成立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是按照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判3年,还是为了大快人心,判无期或者死缓。

或者另外一种可能,在依法裁决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证据或法理依据不足的情况下,是依法裁决该罪名不成立,还是为了大快人心,坚持裁定罪名成立。

第三,我所谈论的是人治与法治的问题,不明白你抬判例法出来做什么。

法庭做出罔顾法律的判罚,是对法律尊严的严重蔑视,而法庭带头藐视法律尊严,这个国家就可以和法治吻别了。一个人治凌驾于法治之上的国家,你说实质正义有没有被罔顾的危险?

这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不是判例法还是条文法的问题。你拿判例法出来论证条文法是可以搞人治的,人治高于法治是没有隐患的——这未免差得太远了。

况且,就这个案子来说,中国要是判例法,还真的没这么多隐患了。

第四,我不用再详细说一遍了,这基本上还是上一个回复讨论的问题。维护程序正义和维护实质正义并不抵触,从长远和广泛的角度来看他们是统一的,所以不存在“中国需要哪种正义”这样的问题。只存在“中国还要不要搞法治”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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