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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广东韶关斗殴一审判决了 -- 小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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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广东的判决以新闻报道披露的信看不出问题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次斗殴事件,因为造成了人员伤亡,因此使得部分犯罪人的罪名发生了转化。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重伤的几名犯罪人,因此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重伤后果的,则以“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之例,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造成致人死亡或重伤后果的,法定刑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看,主犯肖、许二人殴打无辜人员(被害人未参加斗殴,亦即被害人无过错)致一人死、三人重伤,后果严重,又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显然很难从下限量刑。而肖更有暴力手段威胁阻止医疗人员对伤者进行救助的恶劣行为,这足以使他受到最高刑的惩罚。

犯罪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或重伤的后果的几名犯罪人,按照292条聚众斗殴罪处以5到7年有期徒刑,卢小强因系累犯从重判了七年外,四人判了六年,一人判了五年。都在正常范围内。

至于那位“追逐”女员工而导致事件的疏附县员工,我不知道目前为止有何证据或可以证实的信息证明他从事过任何一种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可以证实的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行为吗?

这名员工有可以证实的参与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吗?

在没有任何证据或可以证实的信息显示这名员工可能涉及犯罪的情况下,我不知道为什么会有人要追究他的刑责?

总之,作为一名法律从业人员,我认为从现在获知的信息看,本案的一审判决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而且看不出畸重、畸轻或公平性的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民族、种族。我很反感利用民族对立情绪,刻意夸大和扭曲事实的“议论”。

本案中,一位没有过错的公民失去了他的生命,三位无辜公民重伤,非法夺去了他们生命和健康的凶手应当也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如果不考虑民族的背景,一个殴打致死一人、致重伤三人,而且竟然阻止医疗人员对伤者进行抢救的罪犯,对其明正典刑是一件无法让你们接受的事情吗?这就是你们心目中公民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份量吗?

“杀汉人”?原来“汉人”是杀不得的吗?无论他做了什么。我竟然不知道中国是一个废除了只针对某民族死刑的国家。我也是汉族,但我从来没觉得任何一个公民能够凭借他的某种身份或者属性而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脱于法律之外。

“悼念”这样一名罪犯,甚至将之可笑的与“五人墓碑记”相比附的某些人,明明已经被“民族”之见烧坏了脑壳,嘴中还念念有词着“民族平等”“消灭民族差别”,看上去不滑稽吗?

通宝推:胡丹青,Alarm,每日闲谈,故园湾里,leq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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