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广东韶关斗殴一审判决了 -- 小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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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了一下看法,怀疑“追逐”背后有轻纵,于是就成了酷吏,我确实被吓着了,在那个过去曾经的极端年代中,最可怕的难道不是随随便便就给人扣帽子和划路线吗?
不过还是壮着胆子请问一下您解释一下法律问题,我们不用去扯过去未来,也不用观望参照海外,就说在当下的中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或案例,您理解成中性词就行)中的“追逐”和“吹口哨”的不同行为,是不是就等量观之的呢,或者您直接给我一个答复,如同“吹口哨”与流氓罪,“追逐”行为已经不会再有构成犯罪的可能,那倒也就一目了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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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坚决要蒙目闭听,那也无可奈何 14 黑岛人 字1343 2009-10-12 22:37:25
🙂您对“蒙目”的理解很妙 对马 字1158 2009-10-13 03:55:29
🙂你们两个强调的重点不同,也就是设定的辩论范围不同, 望极春愁 字146 2009-10-15 06:25:12
🙂您转换题目的能力才称的上是巧妙吧
🙂你们两个强调的重点不同,设定的辩论范围不同 望极春愁 字128 2009-10-15 01:34:26
🙂你无需浪费时间与之讲一般人都懂的道理 故乡河 字72 2009-10-14 16:11:51
🙂我已经说过了,从司法程序判断,“追逐”在侦查阶段应已解决 对马 字666 2009-10-13 07:26:28
🙂你们两个强调的重点不同,设定的辩论范围不同 望极春愁 字170 2009-10-15 06:2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