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冬夜谜案--已修好各集直达楼梯! -- 杜丘
由于是故意杀人案件,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这起案件侦查完毕后被移送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法律的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法律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并可以会见嫌疑人。这使我能够获得更多关于这起案件的信息。
公诉人是我的老同事,很热情地接待了我。幸运的是,除了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我还得到了一份法医鉴定报告。
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对案件证据的高度概括。郑大被白纸黑字地列为了犯罪嫌疑人,罪名也毫不意外——故意杀人。起诉意见书对犯罪事实的归纳是——郑大于当晚十时,于刘小姐的住所与其因琐事发生矛盾,遂将刘小姐扼死。后郑大又返回现场放火。经鉴定,死者是因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现场有三处以上着火点,火灾以靠近门口的大卧室为燃烧中心。
法医鉴定报告在对尸体状况作了一番描述后,下的结论是死者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且死后被人焚尸。
案情有了初步的轮廓。
拿着这两份文书,我急匆匆奔向看守所。我急于想知道嫌疑人是怎么说的。
郑大的形象可以说有点让人失望。身材干瘪,脸型瘦削,完全与风流倜傥沾不上边,想不到竟然是一个同时拥有两个年轻情人的家伙。
正如他的家人所料,郑大对指控矢口否认。他说,所有的口供都是在自己几天几夜不能睡觉并受到殴打后完全按照警察的指示作出的。
郑大说得义正严词,他的眼神也毫不闪烁,使我真的有几分相信他的确是被冤枉的。
“我为什么要杀我老婆呢?我们都要结婚了!”
我注意到郑大口口声声称刘小姐为“老婆”。
“我走的时候她还是好好的!”
“那你什么时候离开的呢?”
“那天下午我和一个朋友一起坐长途车回省城,大约7:40进城的时候打电话给老婆,说儿子做作业没有字典,问她我过来拿方不方便。她说她姐姐今天回老家了不在,方便。我于是下了车,坐公汽过去。只有几站路,车开得也很快,不到半个小时就到了。我到了后老婆把字典找出来,又给孩子收拾了几件衣服,还装了不少牛奶和土鸡蛋。她说她还没有吃饭问我是不是在那吃饭她去做,我说还有朋友等着找我借车就不吃了。她又说我好久没去看他没跟她亲热了,我就跟她在小卧室的床上发生了关系,。没戴套子。完事后我就拎着东西出门了,她没穿衣服光着身子躺在被窝里。我在那里待了前后大概半个小时就离开了。出来后好半天拦不到的士,拦到的士后我就直接坐车回家了。”
7:40坐公汽,半个小时后8:20到达刘小姐处,待了半个小时也就是8:50离开,就是说起诉意见书说指控的10点钟的杀人时间郑大不在犯罪现场!
可是据小翠回忆,郑大当晚是十一、二点到达她处的。就算十一点吧,郑大8:50就离开刘小姐处,到小翠处只有几站路打的竟然花了两个多小时!
“我也搞不清楚。反正那天晚上的士蛮难等,我提了满满当当两包东西,很难提,走走停停,可能的确等了那么长时间吧。”
郑大的解释很难令人信服。毕竟刘小姐处离小翠出只有几公里的路程,就是走路也不需要两个小时。
是郑大有所隐瞒?还是他的记忆有误差?
“那个地方有点偏,的士有时候是蛮难打。我原来就住在那里”。和一个同事聊起这个疑点的时候,他倒是觉得郑大说得不无道理。
我自己也曾经有过四十分钟打不到一辆的士的经历,当然那是在上班的高峰期,地点也不是刘小姐的住处,但起码说明几十分钟打不到的确实是有可能的。
如果再考虑郑大对时间估算上的误差,似乎也能解释他的说法。
毕竟郑大隐瞒自己在刘小姐处时间的长短似乎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他的说法有明显漏洞,而且根本无法证实。这反而使我更加相信他的说法是真实的,可能只是在时间的估算上有些误差而已。
即使不考虑这点,如果郑大真是凶手,他似乎太愚蠢了。
郑大毫不掩饰他案发当晚要到刘小姐处去。在长途汽车上,他在朋友身边给刘小姐打了电话,朋友的证言和电话记录能够印证他要去刘小姐处。他在刘小姐处与刘小姐发生过关系,没有使用安全套,自然会在刘小姐体内留下精液。回到小翠处,他提的两袋儿子的生活用品和字典不用说就是从刘小姐处拿的。当晚他还在床上对小翠说,刚刚与刘小姐商量过,准备和刘小姐结婚,只有对不起小翠了,害得小翠哭了好久,郑大也哄了好久。
以上完全可以推断出,郑大在事前事后都毫不掩饰自己到过案发现场,至少能够充分说明,郑大在去刘小姐处之前不掩饰自己的行踪,当时没有杀害刘小姐的意图,最多是临时起意。
但郑大回到小翠处后表现也太正常,一直忙于联系业务上的事情。刘小姐的家人给他打过多次电话他没接也作了解释,因为刘小姐前不久在郑大家过年无端被郑大前妻秀红暴打一顿几乎被毁容,郑大及其家人未能有效制止,令刘小姐的家人非常愤懑,在电话里把郑大臭骂了一顿,并扬言要好好教训郑大。郑大怕挨骂挨打,所以对刘小姐家人的电话一概不接,甚至把电话都交给小翠保管自己干脆换了个手机。刘小姐家人打不通郑大电话,就电话联系郑大的生意朋友说刘小姐家失火刘小姐送到医院抢救无效已经死了,叫郑大赶快路面商量后事。郑大从朋友处得知刘小姐被烧死的消息后不敢相信,怀疑是刘小姐引他路面要教训他,于是偷偷托熟人到医院急诊室和殡仪馆查问,确认了刘小姐的死讯。这时,警方很快找到了小翠,把小翠叫到派出所询问了一整天。郑大给小翠打电话的时候小翠告诉了他警察正在询问有关刘小姐死亡的事情,谈话已经快结束了,并叫郑大下午6点到派出所门口接她。郑大应约去接小翠,在派出所门口被警方抓获。郑大案发后虽然没有接刘小姐家人的电话,但没有躲藏,并主动到派出所接被传唤的小翠,结果因此被抓获。这种“送货上门”的举动似乎也不符合犯罪心理学的常态。或者是他反其道而行之的掩饰方法?
更难以解释的是他为什么要焚尸呢?通常情况下,罪犯在杀人现场防火只有一个目的——毁灭证据。但是郑大自己制造了证人证言、电话记录、精液等等证据足以证实自己到过现场,放火无法毁灭上述证据啊!而且,放火将会使得邻居更早发现异常,对掩饰犯罪行为也不利啊!试想如果不放火,由于刘小姐暂时一个人生活,她的突然死亡不会很快被发现,最快也要到第二天的白天别人与其联系不上产生怀疑再到破门而入才会发现,肯定要大大晚于实际由邻居发现起火的凌晨四点钟啊!由于时间的久远,对死者死亡时间的估算误差就越大,罪犯就有更多的机会掩饰自己啊。如果运气好几天后才发现,死亡时间就更模糊了,这些罪犯难道没有想过吗?
所以说,如果是郑大作案,放火对其掩饰犯罪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啊!
我越来越相信郑大的无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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