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近三十年中国人口状况 -- mand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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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个香港公司真不要脸

什么叫“违反计生法结束劳动合同”呀,找借口也没那么烂的。

国家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40条、41条都是一般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我就不贴了。

倒是第39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比对看看你那位女同事到底犯了哪条?难不成“生二胎”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是你单位把“违反计生法”写在公司规章制度里了?

他们实在找不出好法子在这位同事完成【孕期、产期、哺乳期(生下孩子后一年)】以前解除合同了吧?居然找这种借口。

你实在应该帮助(暗地里也行啊)这位部下拿起法律武器,把这公司狠狠抽回去。就算要解除劳动合同,也要等她生下孩子一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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