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做为一个人,首先属于国,还是属于家? -- 梁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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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还在纠缠不清

已经有小孩子说了“是你们愿意生我养我的,又不是我叫你们生我养我的...”,其所据不就是这个吗?

小孩子说了有什么用?还有小孩子吸毒杀人放火的呢。会这么说的小孩子有多少?能说明什么问题?

其所据和闲看蚂蚁上树的国家的政策如此,你国家愿意搞这种金牌工程,面子工程,运动员则以自己的金牌回报,enough。谁也不欠谁的。 有何区别?

这区别大了。最根本的一点就在于,国家培养运动员是淘汰制,父母培养子女不是。不管子女是否是冠军,父母都会尽心尽力抚养疼爱他们。有用就培养,没用就扔掉。这就是交易。

不是吗?你做父母的愿意养,孩子将来也要依法来赡养你做父母的,你父母付出了,孩子也会用赡养来回报,谁也不欠谁的哦。

那欠的多了。如果你还没有孩子,我很难空口说服你。如果你有了孩子,相信也不用我说服了。而且,你怎么理解那些无自理能力的孩子们的父母?这些父母能期待将来的赡养吗?他们又是为了什么回报?

而且,生儿育女可是没经过子女同意的,国家想挑你去培训还得你自己同意才行。

同样的,生什么样的子女也不是父母能控制的。而国家与运动员是双向选择。这就是交易。

被雇佣者必然会为雇佣者创造价值(搞研发的除外},所以他拿的叫薪水;没练出来的运动员为投资者做出什么了?所以花在他身上不能叫薪水,那叫培训费。

薪水是不可追讨的,培训费那是可以追讨的,参看《劳动合同法》。

不是每种职业的雇主都必然能从单个雇员身上获得利益的。有些职业是看整体效应的。搞研发的为什么要排除在外?很多进行金融作业的呢?一个人完全可能在不同的金融运作中为公司带来盈利或者亏损,难道亏损了就要追回以前的薪水?

而且,培养单位为运动员花费的投资是否在法律上与《劳动合同法》中培训费的概念一致,是否能否追回,我不清楚。你这么说,就要给出证据。空口白牙有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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