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一次群体冲突的经历──基层生活样本之一 -- 潇洒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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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真实本身就是一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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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203:从当时的情形看,领导确实不力

现象上看似乎如此。深知内情的人则各有感受。

不论引用哪国法律,对损坏公私财产都是要惩罚的。就这起事件来说,依法办事的结果无外乎就是将挑头破坏输送管线的组织者依法起诉。然而,当地的政府官员不肯这样做,原因在于参与破坏工厂管线的人员太多,法难责众。而更多参与破管取水的农民也有自己的诉求:不准我们从工厂的管线取水是可以的,但政府是不是该给我们供水呢!

鉴于不能不回避的原因,有些背景情况没有写出来。可以说明的是,对于工厂来说,组织职工“战天斗地”的领导力并不是什么问题。工厂领导班子当时的确进退两难。组织职工硬撼吧,虽然得到的是近万职工、家属的支持,但必然会迅速受到上级机关和地方政府的惩罚;如果坐视事态自由发展,引来的则是方方面面的不满意。

在这种情况下,工厂的主要领导非常难受。他的选择只能是循规蹈矩地按组织原则和正常程序处理危机,虽然效果不佳但对个人是相对伤害最小的。这种情况到现在更加突出: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而以“宁右勿左,宁软勿硬”为圭臬的官员也越来越多,尽管所谓的法制已经比较健全了。不是官员不能依法处理问题、冲突,而是“法不责众”现实与有法必依原则的悖论所致。关于这一点,我写过一篇论文,专讲如何化解改革改制条件下官民冲突的一些思考以及实践经验,曾发为内参。

在这起事件由小变大过程中,工厂一直致力通过法治轨道和正常渠道解决冲突问题。而事实证明,循规蹈矩的结果是工厂始终吃亏受苦。所以,当职工自发组织起来要上“前线”的时候,近在咫尺的领导们并没有实质采取任何有力的阻碍行动。为避免职工到了派出所后行为过激,厂领导派出一些中干渗入,其作用就在于“适可而止,控制恶果”。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得已的隐晦的态度。对此,地方政府在向联合调查组报告时就指出,工厂领导支持了下属职工的暴力冲击行为……

补充一下:此起事件发生后,恶性的破坏或冲突事件再未发生;余厂长在一年后调到另一家企业工作,当时主张阻止职工自发活动的党委书记在两年后的党代会上“意外落选”,而当时主张以强硬态度回应并公开喊出“宁可坐牢,也要打一架”的党委副书记则高票当选。就是这位党委副书记,曾在八十年代中期参选工会主席时“落选”了,原因是工人们认为这个人“唯上是从”。

同一事件中,主张尊重工厂利益的常务副市长在一年后调去省属建筑公司当经理去了,而主张“惩罚工厂”的市长助理则升任副市长;那位负责与工厂打交道的尹副县长因为处理此事“随机应变”有功,由添陪末座而迅速加挂了“常务副县长”头衔,并在这个位置上退休,成为辅佐六、七位县委书记、县长的实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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