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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应当立法监督政客履行承诺 -- 说了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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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应当立法监督政客履行承诺

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党、政客,为了竞选效果,许下种种或夸大或欺骗性的承诺,而赢得大选后,又轻易地抛弃了当初的竞选承诺。近的如民主党对美军基地搬迁问题的态度;远的陈*水*扁的“四不一没有”。

为了惩戒某些政客对政治承诺的不尊重。我认为应当立法监督公职人员,及公职候选人的政治承诺。对违反承诺的当选者,一律处以解职处分。

当然,如果客观情况变化,或者主观看法变化,会促使政客对之前的承诺作出修定。但我认为,如果政客没有把可预见的例外情况列入承诺中,本身就有欺骗选民之嫌;而如果是之前考虑不周,后来看法变化,那也意味着政客本身执政能力的欠缺,所以,对违反承诺者一律处以解职,可能会是利大于弊的一种选择。

下面进行具体说明:

一、监督的对象:政治承诺的履行,政治承诺的宣传。

法律把任职目标和竞选承诺区分开来。前者,是个努力的目标,不承担法律责任;后者,如果不能完成,将受到解除职务的处罚。

除了候选人非正式的第一次提出的竞选承诺外,候选人日常竞选宣传中应用的竞选承诺,必须以法律文书的形式交法院审查备案,未提交审查备案的,一律不准使用。在已经提交,但尚未批准时,如果以文字形式出现,应以明显方式注明“待备案”字样。如果是口头说明,必须强调该承诺已经送交审查,尚待批准。如果是任职目标,应明显地说明该表述是任职目标,不负法律责任。如果备案被驳回,相关的政治承诺就不能再出现在政治宣传中。

二、承诺书的内容要求

候选人的承诺书中,候选人要描述承诺事项,以及例外情况,在交法院审查备案的同时面向社会公示。

法院对竞选承诺的审查主要针对:该承诺的描述是否定义明确,可度量,可操作。

如果解读起来有明显歧义,就得要求提案人修改。

如果提案人承诺的内容超越自己的任期,或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也不能批准备案。比如李明博竞选时提出的「韓國747遠景」,谈到“韓國經濟以每年至少7%的速度增長;再花10年左右時間,韓國人均年收入將達到4萬美元,韓國將發展為世界第七大經濟體)”。首先,这其中涉及到10年以后的事,可李的任期只有5年;其次,经济的发展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只受政府政策的支配,因此把经济发展指数作为承诺,也超出了自己的职权所及,因此,类似于此类的承诺,不应允许备案。

在提案公示期间,选区内一定数量的选民联署、竞选对手,都有权针对其承诺书中的不合规定之处提出异议。选区外的选民,若得到选区内上述人员的授权支持,也可以提出自己的异议。承诺的提案人应当针对他们的异议进行答付。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安排辩论,以及现场举证。

承诺书审查通过之后,上述人员仍有权提出异议,但法院视情况决定是否受审。对已受审的承诺书提出的异议,如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有效,将责令提案人限期修改。提案人修改之前,原案相关条款仍为有效。

在承诺书提案人未违反承诺书中的承诺之前,提案人都有权修改或收回承诺书。但必须同时进行公告说明。如果是竞选承诺,在竞选投票前15天内,除非法院判令提案人修改,提案人不得自行修改承诺书,更不得自行收回承诺。

三、违反政治承诺的诉讼

选区内一定数量的选民联署、竞选对手、担承相同公职的其他人员,都可以当事人违反竞选承诺为由,要求其辞职。如果当事人不认可,上述人员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判决。

四、如何执行惩罚

以下有两种方案,各有优点:一种是法院直接执行判决,剥夺被告的公职;一种是法院只对是否违反承诺的事实作出判决。是否解除职务,由立法机关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后决定。

方案一

如果法院支持控告方的主张,将直接判决解除当事人公职。如果判决作出时,当事人违反承诺的任期已经结束,法院不能解除当事人当前的职务。

方案二

如果法院支持控告方的主张,会把判决送交当事人,以及监督当事人的相关机构。如果当事人在限期内没有主动辞职,监督机构有权根据法院判决,解除其职务。

具体说来,就是针对议员,议会有权作出决议,解除其职务。对于总统,议会有权以此为据,弹劾总统。

五、政党的政治承诺

在议会选举中,政党可以作出本党的政治承诺,但前提是,政党的承诺书必须得到本党所有候选人过半同意,并且每一条款都被过半数的候选人完整地接受到自己的竞选承诺书中。

这样可以减少政党的政治承诺完全被党的领导所主导,因个别领导人的更换,而修定本党承诺的情况。

关键词(Tags): #政治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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