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文摘】网文摘录,做个备份 -- 谢家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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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萧瀚 郭德纲事件的是非与教训

住宅是人最后的心理安全堡垒,不尊重住宅是蔑视人权最严重的思维方式之一。因此,是否私闯民宅是此事件中很重要的问题。如果今天允许记者随便骚扰郭德纲这样不掌握公权力的名人,明天就别怪包括记者、警察在内的任何人不把自己当外人。有人担心讨论这问题会危及新闻界针对涉公共事务官员的信息采集,但是,第一,掌握和不掌握公权力在享有隐私权方面差别很大,不可划一;第二,即使是对公共官员,也没有任何一国法律剥夺他们所有隐私权,他们也享有基本人权,其公民权只有在涉及公共利益的内容受限。不少人讨论公共事件时,不管涉事者是涉公共利益的官员还是个人,常常把应该区别对待的两种人的公民权混为一谈,导致动辄拿未经论证的“公共利益”(甚至可能根本不是公共利益)强奸公民权——他们很容易忘了也许下一个被强奸的就是他们自己。

通常情形下,未经当事人许可的音像录制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但并非在所有情形下都是违法的,往往与所关涉的事情性质相关。倘若事关公共利益,公开录制有困难时,偷录当事人与公共利益相关内容属于合理范围。但此事件中,郭德纲是否圈占小区公用绿地,属于私产纠纷范畴,不涉及公共利益,郭德纲本人也没有什么特别的人身安全威胁性,偷录没有理由。

公共人物并非对一切被关注的事情都有义务向公众交代,关键看涉及的事情是否涉及公共利益。郭德纲涉嫌圈占小区共享绿地,这是典型的民事相邻关系,属于私产纠纷,根本不属于公共利益,人们对此事没有不可剥夺的知情权,此事本应该由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自行解决,无法解决时按照民事司法程序解决,而不是由大众来舆论审判。因此,郭德纲没有义务拿出自己的房产证和购房协议,倒是质疑他圈占绿地者有义务举出足够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怀疑。

一个相声演员的作品是不是“三俗”,公权力无权定性,大众自有评价,自有选择。一个开放社会,是一个人们可以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自由选择的社会,人们既可以选择高雅的精神产品或生活方式,也可以选择所谓“低俗”的精神产品、生活方式,不劳公权力决定。甚至可以说,不允许人们无害于他人的堕落,这样的社会,必是堕落的社会。郭德纲发表言论支持徒弟打人,若从前因后果看并没有错得那么离谱,更不意味着他的作品无权在书店里出售,任何权力部门都无权未经任何正当程序即勒令其作品从书店下架。迄今,各大书店里将郭德纲音像制品同时下架没有官方说法,这种无文书程序是公权力被滥用的极端标志,它剥夺了人们权利被侵犯之后基本的救济途径,是一种对权利的活埋行为,也是公权力最猥琐最可耻的行为方式。

除了侵犯人权,公权力介入此原本属于民间自由讨论的事件,还破坏了原本可能正常的公共议论,导致原本可能正常的批评都得兼以道义上首先表明捍卫郭德纲基本权利的前提,不然,本来可能正确的批评都会变成支持公权力滥用的落井下石。

任何一个正常社会,公民精神的基本特征都包含“警惕公权力,善待公民”。对公权力的批评几乎没有限制,因为即使批错,其自我修复与澄清功能极其强大,无需担心被冤枉而导致实质性损害,因此需要“恶意推定公权力”;而对公民却要善意推定,应该尽可能谨慎,一旦批错,就会给弱小的个体公民造成很大伤害。更何况在中国这种缺乏言论自由的环境里,一方面媒体缺乏自由,另一方面缺乏自律,尤其一些半公权性质的媒体往往还滥用话语权,一旦其话语权滥施之普通公民,就更难以救济。

另外,之所以要“恶意推定权力,善意推定公民”还有一个原因是,在事关公共问题以及人权等问题上,公权力理应比普通公民更懂,人们有权假设公权力的一切作恶都是明知故犯,但对公民却不能如此要求,正如前文已说到,如果评论家们都没能分析清楚周广甫等二人是否私闯民宅,为什么去要求一个相声演员如此懂行?

为此,批评普通公民,最好在讲清道理基础上留有余地,这也是媒体职业操守的一部分。

但愿此次事件,除了促成郭德纲、李鹤彪、周广甫及其女同事的职业与公民意识自省,还能敦促BTV等媒体加强自律,至于公权力,不必寄望他们自我限权——唯有制度性的限权与分立以及真正的公民精神才能制衡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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