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我与阿壳及其他 -- 南方有嘉木
所以把常识兄的问题转给了我专门做劳动法的朋友,她的答复如下,:
朋友:
问题有点复杂。
首先有个疑问,这个案子怎么能拖到那么久?怎么能2008才出判决?还是2003?感觉时效早该过了。
实体上确实很复杂,法院的判决也有道理,但是太不公平了。
嘉木:
法院如判决支付工资和解除补偿到2003年甲公司终止存续之日,我觉得还是有道理的。但是判决补发的工资期限至2008年,感觉上有点荒谬。从03-08年,甲都不存在了,劳动合同如何存续?构成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都不存在,劳动关系亦应消亡吧?按法院这个逻辑,任何公司注销之时,员工最好就不作为,然后等个十年八载地再去起诉原股东追索这些年的工资----不是很荒谬么?
另外,股东是不是还有义务来支付公司的未清结债务,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说,也有可说道的地方。
我不扯远了,你接着说。
朋友:
甲方没有解除或终止决定的证明,并且继续缴了社保及保管了档案,确实对甲方很不利。甲方应该强调(1)是代乙公司缴纳社保和保管档案,履行的是乙公司的义务,(2)A在1999年之后未再受甲方的管理,未再为甲方提供劳动,事实上劳动关系已经消灭,(3)A仅从事一份工作,仅能得一份报酬。
公司还是应该从证据上加强,现在材料看确实还是欠缺的。
关于你说99年A和甲的劳动合同是否自动解除,不一定。以前的观点都认为就是一重劳动关系。现在观点有些松动。不过你说的思路作为答辩点是对的。
----希望能对常识兄有点帮助。
你可以再查一下劳动部发布的规章,然后看看是不是有相关的案例。我自己觉得,可以从构成劳动关系的要件和案件事实的对应入手来整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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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甚好 3 gb2312 字757 2010-10-17 16:34:35
😁恭喜嘉木,成熟了:) 1 大懒虫1号 字0 2010-10-17 02:38:55
🙂请教嘉木一个法律问题 常识主义者 字2301 2010-10-13 18:54:52
🙂这阵子较忙,另我自己对劳动法并不专长,
🙂非常感谢 1 常识主义者 字773 2010-10-14 17:18:11
🙂咳咳咳,这个案例说明在进入他国市场投资时, 1 南方有嘉木 字87 2010-10-15 09:40:32
🙂呵呵,这个好像在变相的吹捧自己啊 常识主义者 字6 2010-10-15 17:40:13
🙂花贺。州还有宪法? 加东 字146 2010-10-06 12:5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