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我与阿壳及其他 -- 南方有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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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这阵子较忙,另我自己对劳动法并不专长,

所以把常识兄的问题转给了我专门做劳动法的朋友,她的答复如下,:

朋友:

问题有点复杂。

首先有个疑问,这个案子怎么能拖到那么久?怎么能2008才出判决?还是2003?感觉时效早该过了。

实体上确实很复杂,法院的判决也有道理,但是太不公平了。

嘉木:

法院如判决支付工资和解除补偿到2003年甲公司终止存续之日,我觉得还是有道理的。但是判决补发的工资期限至2008年,感觉上有点荒谬。从03-08年,甲都不存在了,劳动合同如何存续?构成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都不存在,劳动关系亦应消亡吧?按法院这个逻辑,任何公司注销之时,员工最好就不作为,然后等个十年八载地再去起诉原股东追索这些年的工资----不是很荒谬么?

另外,股东是不是还有义务来支付公司的未清结债务,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说,也有可说道的地方。

我不扯远了,你接着说。

朋友:

甲方没有解除或终止决定的证明,并且继续缴了社保及保管了档案,确实对甲方很不利。甲方应该强调(1)是代乙公司缴纳社保和保管档案,履行的是乙公司的义务,(2)A在1999年之后未再受甲方的管理,未再为甲方提供劳动,事实上劳动关系已经消灭,(3)A仅从事一份工作,仅能得一份报酬。

公司还是应该从证据上加强,现在材料看确实还是欠缺的。

关于你说99年A和甲的劳动合同是否自动解除,不一定。以前的观点都认为就是一重劳动关系。现在观点有些松动。不过你说的思路作为答辩点是对的。

----希望能对常识兄有点帮助。

你可以再查一下劳动部发布的规章,然后看看是不是有相关的案例。我自己觉得,可以从构成劳动关系的要件和案件事实的对应入手来整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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