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原创】与美国人谈刘晓波 -- 南渝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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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唵啊吽的宪法读书笔记里面有提过几个

唵啊吽:(80)丹尼斯诉美国

比如这个:

80)丹尼斯诉美国 [ ★唵啊吽 ] 于:2007-12-28 15:36:44 复:1252960

一、 故事 Dennis v. United States (1951)

联邦纽约地区法庭判丹尼斯等十一名共产党谋反罪,每人被判处五年牢狱和一万元罚款。主审法官麦迪纳同时以蔑视法庭罪判处六名辩护律师一到六个月不等的牢狱。由于这一判决,麦迪纳不久就被杜鲁门总统提职到联邦上诉法庭。

丹尼斯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败诉。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还是败诉。

二、 理由

文森大法官主笔法庭意见。地区法庭判丹尼斯等触犯1940年史密斯法案如下:1)散布反政府言论;2)散发反政府言论的宣传品;3)组织或帮助组织反政府组织。马克思主张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所以组织共产党触犯了史密斯法案。

和这个

唵啊吽:(63)吉特洛诉纽约

63)吉特洛诉纽约 [ ★唵啊吽 ] 于:2007-12-08 16:12:17 复:1252960

一、 故事 Gitlow v. New York (1925)

吉特洛是社会党左翼分子,主要因为印发了『左翼宣言』和『革命时代』两篇文章触犯了纽约州1902年的『无政府罪法案(Criminal Anarchy Act)』中不得鼓吹推翻政府的条文。吉特洛上诉到上诉法庭,败诉。吉特洛最后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纽约州的『无政府罪法案』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还是败诉。

二、 理由

桑福德(Sanford)法官主笔法院意见认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属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条文中所述的“不得不经过正当程序剥夺个人自由”中的“自由”的范畴。所以,此案的要点,就是要辨别『无政府罪法案』剥夺了吉特洛的言论自由是否符合正当程序。『无政府罪法案』不禁止学术讨论,不禁止历史和哲学的论文,不禁止鼓吹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改革政府的言论。『无政府罪法案』禁止的是以非法行为推翻政府的言论。吉特洛的文章不是抽象的概念文章,不是学术文章,而是鼓动群众武装推翻政府的文章(吉特洛的文章主要是批评温和社会党人的文章)。虽然他散发这些文章没有产生任何实际的效果,但是其目的是明显的,就是鼓吹武装推翻政府。纽约政府禁止这些言论是符合正当程序的,没有违反宪法地行使政府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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