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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抗美援朝——民族解放的鲜明昭示 -- 双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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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文摘】扫盲文献:关于“侵略”的定义

有关“侵略”定义的扫盲文献

一、百度百科词典·侵略

  

  读音   qīn lüè   词性   动词   广义   

  指对别国主权、领土等方面的侵犯。通过各种非正常的手段,掠夺或者侵占不属于实施行为主体的利益或权利的一种行为。

  现代以来,因为战争爆发可能的减小,各地各组织之间的交流增加,侵略变得更隐蔽而非直接对领土、领空、领海的占据。更多表现在文化、经济和生活方式等方面上的影响。又叫软侵略。

“侵略定义”草案的提出
  

  《国际联盟盟约》,特别是1928年巴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非战公约》)缔结后,国际上普遍承认侵略是非法的。但是什么是“侵略”,各国间没有公认的明确概念。

  1933年2月6日苏联代表团曾向日内瓦裁军会议总务委员会提出“侵略定义”草案,该定义在1933年 5月24日国联裁军会议安全问题委员会的报告中得到了反映。但由于英国等国反对,定义未获通过。

  1933年 7月苏联又在伦敦国际经济会议上提出缔结侵略定义公约的建议,并于7月3日与阿富污、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波斯、 波兰、罗马尼亚和土耳其;4日与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土耳其和南斯拉夫;5日与立陶宛,分别签订了 3个《侵略定义公约》。公约接受了以苏联提案为基础的、在裁军会议安全问题委员会报告中所说明的侵略定义。按照这一定义,

  “除应遵照争端当事国间有效的协定外,在国际冲突中,首先采取下列任何行为之一者,将被视为侵略国:

  ①向他国宣战;

  ②不论是否宣战,以武装部队侵入他国领土;

  ③不论是否宣战,以陆、海、空军进攻他国领土、船舶或航空器;

  ④对他国的海岸或港口进行海军封锁;

  ⑤对在其本国领土内组成而侵入他国领土的武装匪徒给予支持,或不顾被侵犯国家的要求,拒不在其本国领土内采取一切力所能及的步骤,以对这些武装匪徒剥夺一切援助和保护”。

  公约还规定:不论政治上、军事上、经济上或任何其他考虑,均不得作为侵略行为的借口。在公约的附件中并列举了不得作为借口的各种情况。苏联所提的侵略定义是针对帝国主义当时经常采取的侵略形式和借口的,对于禁止侵略战争的国际法原则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但苏联的主张未能得到各国的普遍支持。

二战后侵略定义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50年11月苏联在联合国大会第5届会议上,又提出对侵略一词作出定义的建议。苏联所提的定义是以1933年的定义为基础的,除重申前述5项内容外,增加了:“未得他国政府的许可,把陆、海、空军开进或侵入该国领土,或是事先虽然获得许可,但是违反商定的条件,特别是关于部队留驻的期限或驻军地区范围的条件。”1953年苏联又补充提出间接侵略、经济侵略和思想侵略的概念。

侵略定义的确定

  侵略定义问题在联合国进行了长时期的讨论。1953年和1956年联合国大会曾两次设立侵略定义问题特别委员会研究侵略定义问题,1957年特别委员会工作中断。1967年联大第三次设立侵略定义问题特别委员会,经过7 届会议的审议,到1974年12月14日,联大才通过了特别委员会提出的《侵略定义》草案。

  这个定义首先指出“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一个国家违反宪章的规定而首先使用武力,就构成侵略行为的显见证据”。

  定义规定:“任何下列行为,不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

  ①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因此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

  ②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一国家对另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

  ③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

  ④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和民航机;

  ⑤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扎期间;

  ⑥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

  ⑦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

  定义指出,以上列举的行为并非详尽无遗,安理会可以断定其他行为也构成侵略,而且定义绝对不得解释为扩大或缩小《联合国宪章》的适用范围,包括宪章中关于合法使用武力的各种情况的规定在内;也绝不妨碍在殖民政权、种族主义政权或其他形式外国统治下的人民为自决、自由和独立而斗争的权利。定义还指出:“不得以任何性质的理由,不论是政治性、经济性、军事性或其他性质的理由,为侵略行为作辩护”;“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应承认为合法”。

影响

  这个定义,在一些方面反映了世界各国维护和平、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的要求,为判断侵略提供了一些标准,但也存在着问题和缺陷。中国代表在讨论定义草案时曾指出:

  ①定义把侵略局限于武装侵略行为,没有涉及其他形式的侵略,如领土兼并和扩张,政治干涉和颠覆,以及经济控制和掠夺,而这些都是现代生活中超级大国推行侵略扩张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

  ②草案中有些条文含义模糊,容易为侵略者所利用,为其侵略行为开脱罪责,甚至颠倒黑白,把反对侵略的正义斗争诬指为“侵略”;

  ③定义使超级大国有可能滥用否决权,阻止安理会作出谴责侵略者的决议。

  许多亚非拉国家的代表也提出了类似的批评。由于这些原因,中国代表在表决这一定义时,未参加投票。

二、侵略定义

(1974年12月14日第29届联合国代表大会第2319次全体会议通过)

大会

  以下列事实作为基础,即联合国的基本宗旨之一在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采取有效的集体措施以防止并消除对于和平的威胁,和制止侵略或其他破坏和平的行为,

  忆及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且应作出建议,或按照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采取何种措施去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并忆及按照宪章的规定,各国有义务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国际争端,以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与正义,

  注意到本定义绝不得解释为对于宪章中有关联合国各机构职权的规定的范围有任何的影响,

  并考虑到:因为侵略是非法使用武力的最严重和最危险的形式,在一切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存在的情况下,充满着可能发生世界冲突及其一切惨烈后果的威胁,所以,在现阶段应该订立侵略定义,

  重申各国有义务不使用武力剥夺他国人民的自决、自由和独立权利,或破坏其领土完整,

  并重申一国的领土,不应成为别国违反宪章实行——即使是暂时的——军事占领或以其他武力措施侵犯的对象,亦不应成为别国以这些措施或这些措施的威胁而加以夺取的对象,

  并重申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的各项规定,

  深信侵略定义的订立应可对潜在的侵略者发生威慑作用,简化对侵略行为的断定及其制止措施的执行,并便利对受害者权利及合法利益的保护和对他们加以援助,

  相信侵略行为是否已经发生的问题,虽然必须按照每一个别案件的全部情况来考虑,但是制订若干基本原则,作为为这种断定的指导,仍然是可取的,

  通过下列《侵略定义》:

第一条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解释性说明:本定义中“国家”一词:

  (a)其使用不影响承认问题或一个国家是否为联合国成员国的问题;

  (b)适当时包括“国家集团”的概念在内。

  

第二条
  

  一个国家违反宪章的规定而首先使用武力,就构成侵略行为的显见证据,但安全理事会得按照宪章的规定下论断:根据其他有关情况,包括有关行为或其后果不甚严重的事实在内,没有理由可以确定已经发生了侵略行为。

  

第三条
  

  在遵守并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下列行为,不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

  (a)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因此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

  (b)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一个国家对另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

  (c)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

  (d)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和民航机;

  (e)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扎期间;

  (f)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

  (g)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用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

  

第四条
  

  以上列举的行为并非详尽无遗;安全理事会得断定某些其他行为亦构成宪章规定下的侵略行为。

  

第五条

  ⒈不得以任何性质的理由,不论是政治性、经济性、军事性或其他性质的理由,为侵略行为作辩护。

  ⒉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侵略行为引起国际责任。

  ⒊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应承认为合法。

  

第六条
  

  本《定义》绝不得解释为扩大或缩小宪章的范围,包括宪章中有关使用武力为合法的各种情况的规定在内。

  

第七条
  

  本定义,特别是第三条,绝不妨碍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里所述被强力剥夺了渊源于宪章的自决、自由和独立权利的人民,特别是在殖民和种族主义政权或其他形态的外国统治下的人民取得这些权利,亦不得妨碍这些人民按照宪章的各项原则和上述《宣言》的规定,为此目的而进行斗争并寻求和接受支援的权利。

第八条
  

  上述各项规定的解释和适用是彼此相关的,每项规定应与其他规定连在一起加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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