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我对宗教政策的看法 -- 马前卒
宗教自由与平等政策必须并行,宗教团体必须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没有国教,并号称信仰自由。但事实上,只有一些传统教派能够得到一定的信仰自由,结果是压制了真正的信仰自由。为进一步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建议如下
1 信仰自由,在不做出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公民有信仰任何宗教的自由,包括但不限于大圣教、面条教、儒教、反儒教、反基督教、loli教、多炮塔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印度教、flg等宗教团体。
2 在不做出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公民有自创宗教的自由,任何公民均有向政府申请,设立宗教团体的权利。
3 所有宗教不分大小,不分出现时间一律平等,任何宗教不得实质干涉其他宗教的教义、宗教活动。违者依法处理。
4 宗教教义自由,教义可以且必须公开,行动必须受法律限制。信徒言论自由,允许并鼓励教义冲突的信徒之间、宗教之间进行学术讨论,严禁以暴力干涉宗教言论。
5 为妥善保护宗教起见,所有宗教组织和信徒必须到宗教管理局登记注册。不认为自己属于既有宗教组织的信徒,应注册自创宗教。凡未注册宗教均不受法律保护。登记注册只收取必要的工本费用,凡5000个以上信徒书面申请,可召开对登记注册费的听证会。每个宗教可以并必须拥有独立的宗教编号,编号依申请次序确定,禁止更改。
6 公民成为宗教信徒必须得到宗教团体和本人的双重书面确认,每3年复核一次。宗教团体必须公布信徒名单。宗教信徒必须公开本人所属的宗教团体。神职人员必须为中国公民。
7 国家允许公民同时属于多个宗教团体。宗教团体必须公开宣示是否允许教徒同时信仰其他宗教。如不允许,则其信徒在宣布退出前不能登记为其他宗教信徒。如允许,宗教信徒必须公布本人所属的宗教团体名单。
8 未成年人不得登记为信徒,向未成年人传教属违法行为。
9 公共设施为全体公民所有,为保护无神论者自由和经济权利,禁止宗教团体在所属宗教设施之外进行传教活动。禁止信徒在私人空间或所属宗教设施之外进行传教活动。在公立学校传教者,从重处罚。
10 宗教管理局所属宗教场合为所有宗教共同所有,任何宗教均有租用权利。宗教管理局收取合理的租金。允许多个宗教同时租用同一场地,进行宗教讨论。
11 宗教团体允许收取国内外一切信徒及非信徒的捐款。允许从国外获得资金。
12 在不做出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允许宗教团体在国境内自由使用所属资金,但购买国外物资、服务应实行单项审批制度。严禁资金汇往国外。
13 宗教团体必须公开账目,公开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国家机关、信徒和非信徒均有权查阅。
14 宗教团体收取捐款应纳营业税,积存资金应视为利润,纳所得税。
15 宗教资金直接用于慈善事业,并得到宗教管理局认可的。可免纳营业税。
16 前款所述慈善事业的受益方不得受宗教限制,否则按赠与纳税。
15 神职人员收入应纳所得税,严禁个人消费发票冲抵宗教机构利润。
16 现有宗教设施必须明晰产权。只有登记注册的宗教团体可对既有宗教设施提出要求。风景名胜区登记为宗教设施者,需得到宗教管理局批准,并缴纳租金。宗教设施应按章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物业税等税费。
17 宗教团体不得阻止其他宗教团体合法设立宗教设施。
18 宗教出版物必须登记注册,并通过合法程序出版。
19 神职人员不得兼任公务员和军官。
20 2/3宗教信徒同意并提出书面申请,宗教团体应解散。进行违法行为的宗教团体应解散。
21 如无事先声明,神职人员的个人行为和团体行为不做区分。神职人员在所属宗教设施内的行为一律视为团体行为,由团体承担法律责任。
22 宗教团体解散必须通过审查核算程序,剩余财产除审查成本外,均为宗教管理局所有,用于建设各宗教的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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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我对宗教政策的看法
🙂尤利安皇帝用过第三条 5 钧天广乐 字338 2010-11-10 04:19:44
🙂现在是光讲和谐,哪敢去搞争鸣? 非真 字0 2010-11-10 05:57:33
🙂我只希望一点 cgangcm 字121 2010-11-09 23:44:43
😉您不觉得 让他们享受,但要求公示开支 马前卒 字14 2010-11-09 23:53:06
🙂对一个信徒来说,脑满肠肥的神职人员根本不是问题 cgangcm 字88 2010-11-09 23:56:05
🙂第8条有个问题 桃三人 字122 2010-11-08 05:23:04
🙂这一点正是需要掐断的。 sneer 字0 2010-11-09 19:2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