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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六扇门那些事儿第四部 67 闯国门 -- 史老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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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老七,咱们说话还是留点分寸吧?

查了查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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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劳动教养人员应遵守下列“五要、十不准”守则:

...

  十不准是:

  (一)不准随便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

 

第二十三条 劳动教养人员在节、假日,原则上就地休息;劳动教养期执行半年以上,表现好的,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可以准假或放假回家探望,路费自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动教养人员的现金、票证和贵重物品,由劳动教养管理所代为保管,解除劳动教养时发还。

这个劳教和你说的“把一群不安分份子,顶起集中到一起干活,反正周末闲着也是闲着啊”区别还是蛮大的。你能否澄清一下?

你说的那些例子,除了说媳妇被调戏我这次当没看见以外,对于多次盗窃,是有说法的。不过不管这些,我觉得,你在强调在简单治安处罚的和徒刑期间有一个空白,对于一些“大法(刑法)不犯,小法(治安管理法规)常犯,气死公安,难倒法院”,如果没有劳教制度存在处理难点。

我是这么看的,在目前刑法规定刑罚范围,管制,拘役(我估计这是你说的劳改)至少从处罚力度看是能够填上这个空白的,或者保留一个缩短期限,内容与原来劳教类似的处罚也可以。这都不是问题的关键,劳教制度的关键在于,作为一个实质上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相对人人身自由的处罚,仅仅由行政机关单独决定,这违反了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且也不利于保障受处罚对象的利益。例如地方官员滥用劳教对付上访就是一个例子。劳教制度的问题不在于其设计的初衷,而在于这个手段容易被滥用。你能保证你认识的警察都是严格执法,你能保证所有的警察都是这样的么?如下面这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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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也不赞成对于那些够不上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都严格按照目前的刑事案件流程走一遍,那样估计警察法官要么累死,要么就不愿意去管那些案子。其实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轻罪法庭或者在目前的劳教程序之上加上一个法庭审理的程序。其实现在这方面已经有很多讨论了,现有的劳教制度将会被取代也是一个趋势。

总之,劳教制度最大的问题在于由行政机关决定即可,如果要抑制其负面作用,这一点是一定要改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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