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六扇门那些事儿第四部 67 闯国门 -- 史老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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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的观点把,要么缩短最长期限和力度,要么交由司法作决定

我能理解你对效率的担忧,但法治之公平精神也不能忽视。

如果以效率为由赋予公安机关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的权限的话,那么这权限一定要是有限的。

政法委这种东西的存在固然是个问题,但比起在公安系统单独决定的方式来,司法机关毕竟是不同的单位,监督总会有一些。而且司法有其自己的工作逻辑,我同法官聊过,他们现在做事越来越小心翼翼,倘若警察办的案子有什么疏漏,他们是断然不会去背着个黑锅的。

另外,从目前的趋势来看,司法已经表现出一定的独立性,未来很可能进一步朝着个方向发展--参见一些地方官员动用行政执法权力打击报复结果被司法机关驳回的例子。但公安机关永远不会改变行政执法机关的属性。

当然了,如果劳教是如你理解的那个样子,那就没有必要讨论了,我觉着公安机关应该有这个权力决定这样的限制措施,甚至管制处罚都应该交由公安机关决定以改变其鸡肋的局面。但问题是综合看下来,我觉得你所说的那种“劳教”应该是缓刑期的考察措施。因为当是人已经经过司法机关审理判刑,如果再由公安机关施加新的处罚就变成了一罪两罚了。有可能当事人并不理解其中差别,统一叫做劳教,希望你去查一下。

你也可以看看上面劳教戒毒,以及几件“劳教死”,和我贴的小偷宁可被起诉也不愿意劳教的案子。如果劳教是你描述的样子,上述事情应该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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