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几句与人口相关的杂话 -- 黑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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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文有一点小bug

五普的时候回族还没过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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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回族 981.68

苗族 894.01

维吾尔族 839.94

土家族 802.81

彝族 776.23

蒙古族 581.39

藏族 541.60

1990

满族 9,821,180人

回族 8,602,978

苗族 7,398,035

维吾尔族 7,214,431

彝族 6,572,173

土家族 5,704,223

蒙古族 4,806,849

藏族 4,59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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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各族的增加都基本是15%到20%,土家族涨了40%,也有报道,是和湖南重庆等地汉族大规模改民族有直接关系的,也和历年的认定标准有关

维族这10年涨了16.5%,2000年人口没有1990年的回族多,六普超一千万需要涨19%,并不是板上钉钉的事

另外,一胎化是个严重不准确的词,生二胎的条件很多,最有名的就是那个倒霉的一胎半

最后,计划生育政策对各民族都实行,但不是严格按民族分的,城乡/民族等等都有很大差别,主要的还有一个省份区别.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都由各省各自制定.粗略的说城镇的汉族一胎,农村的汉族一胎半,少民略宽松.具体说,人口大省相对严格,比如河南就最苛刻,城镇少数民族没有优惠,农村汉族也没有一胎半,农村夫妻双方都是少民的才能生二胎,而很多地方夫妻一方即可.

1000万这个条件只是个大的规则,具体也看地区.很多省份的计生条例提到少民的时候根本就不加限制条件,少民就是少民.就目前超过1000万的两个民族壮族和满族而言,主要聚居地广西和辽宁是这么规定的:

广西(不区分城乡)

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的少数民族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辽宁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

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是指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总人口在全国为5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

可见广西明确提到了1000万,壮族满族以及以后超过1000万的民族在广西等同汉族计生待遇

辽宁则只对稀少民族和汉族特殊待遇,其他少民包括满壮都等同.但辽宁城镇少民则无优惠.由于辽宁的城市化率在各省区中数一数二,这也算是一个不小的限制

新疆的规定是

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对少数民族人数也不加区别.

所以对维族的计生政策要有变化,首先得六普人口超千万;其次要新疆的人大对计生条例进行修改.低于一千万那就得等十年后的七普了.十年之后要修法可能也需要不少的舆论准备,修法比照辽宁满族还是比照广西壮族还很难说,比辽宁辽宁不是自治区,不广西维族人口没壮族那么多

其实应该先看六普之后,宁夏是否有动作,修法是不是比照广西.目前宁夏的条例提及少数民族也是不区别人口数的

补充:满族和壮,回,维都不一样的地方,除了没有自治区外,最主要的是满族的出生率增长率本来就低,比汉族还低

满族聚居的省份,辽宁是所有城镇少数民族执行一胎政策,河北,黑龙江,吉林都明确规定夫妻都是总数少于一千万的少数民族才能申请第二胎.这几个省占满族总数的90%左右.所以满族的计生政策总体和壮族相当,在城镇比壮族略微严格,在农村略微宽松

如果希望一千万这个原则以后也落实到回族,苗族,维族等等上,其实最有效的办法是推动全国所有的省市都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里把 "少于一千万"这个定语加上. 除了辽宁的满族和云南的壮族会受到一定影响之外,其他所有省市受影响的人口都极少,对这些省市的计生工作也没有任何实质影响,所以修法的阻力肯定很小.当然,动力也不会很大

所有的省市都落实这一条之后,再有广西的先例,其他自治区们要坚持顶住不加一千万这条,舆论上就很困难了

其实二胎条件都在不断放松,等七普的时候说不定汉族的生育政策已经接近少数民族了,可能有优惠的只有人口稀少的小民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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