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李庄案的一些个人看法! -- czm1968
首先,我是不是可以认为,你已经默认同意:同案其他被告没有要求换律师和举报,与认为龚刚要求更换和举报是违法的、不道德的,之间毫无逻辑关系可言呢?
其次,你是不是也已经默认,如果律师教嗦并愿意主动帮助受辩护人以虚假情况翻案,不在律师的合法工作行为之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如果李庄有这种行为,龚向警方举报违法行为,属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属于立功表现,为我国法律保护并提倡,而不是什么恶例呢?
以上如果不是,请解释。
我国的法律解释权,最高权利归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际一般法律条文的司法解释权,归于两高,其它的见解,哪怕是再大牌的法学权威的解释,只要与两高的司法解释相抵触,也是毫无效力的。
从理论上说,不经过当庭当面的交叉质辩,证人证言就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的说法也是很经不起推敲的。举一种最简单的,假设证人已经死亡,只在生前留下了证言,显然死人是不可能出庭接受交叉质询的,那么是不是这种证言就全归于无效了呢?
现在法学界的部分人士,太喜欢和沉迷于所谓的“毒树与毒果”理论,眼睛里只剩下“程序正义”。但最好搞清楚,反对刑讯逼供等一系列保护被告人的司法改革,即使从英美普通法系的历史来看,也根本不是因为这种近于空想哲学的思辩,而是出于民众对于减少、防止无辜者被冤的确实需求和呼吁,它的本意根本不是为了满足一些法学家构筑“完美司法程序”的癖好,更不是为了让律师们能把几天几个月可以了结的案子,合法的拖上几年几十年。
法律,从根本上说,是由人民制订的,而为人民服务的,不是由噫想的法律女神空降的,只为律师们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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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说说自己的看法就可以了 5 战城南 字98 2011-04-06 21:07:35
🙂自从彭宇案后,我就没指望过天朝法律的保护 shuangcheng 字46 2011-04-15 20:17:08
🙂不需要那些个鸟律师 熊熊熊熊 字0 2011-04-07 23:35:58
🙂我看是希望司法系统变成印度式只要有钱就可以无限拖延的模式
🙂印度的司法系统据说是不错的 肥狐 字670 2011-04-08 05:26:29
🙂没有强有力的阶级基础和阶级自律,司法独立就是杯具 8 萧何月下追虞姬 字509 2011-04-12 22:07:21
🙂也许你是对的,但这个例子和司法独立有关否我得想想 肥狐 字0 2011-04-13 22:36:56
🙂当然有关,这个法官现在还是法官 8 萧何月下追虞姬 字260 2011-04-14 00: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