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关于李庄案的一些个人看法! -- czm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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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问题是事实是【李庄呼吁公布录像,检方否认有录像】

1、我不明白为什么还在录像上做文章?本案与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根本就没有关系!检方根本就没有提出录像证据,而恰恰是李庄呼吁要公开录像。

当时庭审多方都有报道

http://news.sohu.com/20091231/n269315047.shtml

公诉人又答:“江北看守所称并未安装录像录音设备。”李庄提高嗓门:“当初把我抓起来的时候不是说有录像为证吗?北京方面收到了重庆警方发过去的明文电报也说有录像为证,我倒要问,到底是谁在做伪证?”

事实上,李庄之前是把录像作为对他有利的证据的。如果有什么程序正义的问题,那也是检方受西方司法制度的毒害。

2、

俺并不排斥程序正义,疑问在于:如果程序不正义但是有确凿的证据的情况下,您觉得应该是维护程序正义还是结果正义?

这个是你有误解,一般排除的是口供,对物证等确凿证据,并非一概排斥。

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和日本等国均规定了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此外,鉴于该规则对于人权保障所具有的重大意义,许多国际人权公约还将其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权加以规定。与对待非法言词证据的态度不同,就非法物证来看,各国对其的排除基本上都是坚持有限制的排除原则,即对于那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所获得的物证各国都规定必须予以排除;而对那些违法程度较轻,对当事人权利损害不大的行为获取的物证则不予排除。并且,在何种情况下应予排除,何种情况下不予排除,大多数国家都规定由法官进行权衡予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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