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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药家鑫判死刑了 -- ne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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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这个解读错了吧,我看了原链接

 司法解释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直接改判是说的是高院审理复核死缓案件,可以改判,而且解释的主要重点是在撤销限制减刑,没有提到改判死缓呀。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出来以后,对于一些暴力犯罪的死缓有限制减刑:

刑法五十条第二款: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效果是七十八条第二款: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另外你帖子中引用到的,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只说可以撤销,发回重审,并没有提到直接改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里,发回重审和直接改判的区别很大吧,司法解释不太可能因为这件案子就大改的,虽然最高院的司法改革这些年有时候是倒退着的。但药家鑫案民意汹汹,不可能在这当儿逆民意而动的。

我再找一下原来的刑诉“死刑复核程序”贴出来给大家看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五条 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复核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四)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可见原来的司法解释就有发回重审的条款,对于改判的限制就很多,必须是事实清楚,法律适用错误才可以直接改判。新的司法解释只是把原来的第三款具体化,并将最高院直接改判的权力改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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