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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改革者没有违法的权利 --- 评朱清时校长和南方科大 -- BC大头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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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改革者没有违法的权利 --- 评朱清时校长和南方科大

朱清时校长和他的南方科大又一次站在舆论的风头浪尖。针对南方科大的45名同学是否要参加高考,事态的发展一路峰回路转,跌宕起伏。先是教育部发言人称南方科大改革必须以法律为基础,暗示南方科大的学生必须参加高考;继而南方科大学生发公开信,拒绝参加高考,同时朱清时校长高调表态,无法认同教育部的说法;随即,高考之前一天,记者发现南方科大在悄然布置高考考场,南方科大该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也解释说,“我们不会强迫学生参加高考,但如果他们有参考需要,学校也会提供一切必要条件”;终于到了高考,南方科大的45名学生最终没有参加考试。

朱清时校长在谈及教育部发言人的话时,做了如下表示:

“看看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目标,不少都与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都是冲突的。如果按照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的说法,那么中长期教育规划就没办法干了, 等这些陈旧的法律法规改好了,中长期教育规划到期的时间也就到了,还有什么意义呢?什么改革都要在法律法规内进行,肯定不现实。”

朱清时校长的如上表述是非常错误的。对于一个公办大学的校长而言,更是十分不得体的。

首先,作为一所高等学校,南方科大的一切做法应该符合《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同时,作为一所公办高校,在符合前述法律同时,还应该符合出资人,即当地政府以及上级政府与法律不相抵触的各种要求。在目前现行法律法规下明文规定,公办高等学校招生,必须通过高考,或者其他教育部认定的方式(比如保送)进行选拔。而迄今为止,南方科大承认其录取选拔方式尚未得到教育部认可,因此这完全属于违法行为。

朱校长和其拥护者动辄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为挡箭牌,辨称所作违法行为符合《纲要》精神,这无稽之谈。《纲要》只是一份没有法律效力只有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文件,如何能与白纸黑字,经过人大审定,国家主席批准生效的法律比拟?

毋庸置疑,目前无论是高考还是其他被承认的选拔方式(比如保送),都存在诸多弊端,亟待改革。然而,高考远远不是一个被朱清时和他的南方科大所一再或直说或暗示的邪恶的东西,并且以此为理由罢考的事务。何况,面对高考的诸多不足,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的朱清时,更应该利用其资源去努力倡导高考向其所希望的方向改变,而不是摆出一幅”我就是不理你你能奈我如何”的态度去公然抗法。

在我看来,公然违法是一个比偷偷摸摸违法更加值得警惕的现象。一般说来,公然抗法大多就因为如下几个原因:

1. 将在外,君命所有不从。在危急时刻,无法遵循法律,只好便宜行事

2. 号称法律(或者等同于法律的命令)属于乱命,故此不从。明末郑成功恼怒儿子忤逆,下令杀儿子,众将以为是乱命拒不听从;慈禧太后庚子年向诸国宣战,急诏各省勤王,李鸿章等拒不奉诏,都是这类例子

3. 有意识羞辱法律,以彰显己之察察和法之汶汶

4. 自视甚大,有恃无恐,视法律如无物。几乎每个被捕获归案的大贪官恶霸都是如此

不知道朱清时校长一而再再而三抗拒针对高校的相关法律法规,究竟是哪一类?

朱清时校长在南方科大网站上试图为南方科大的违法行为辩护,他说:三十年前,第一批丢掉铁饭碗下海人的勇气、小岗村人分田到户的激情,鼓舞着我们决心迈出今年自主招生的第一步。

殊不知,三十年前下海的人丢掉铁饭碗,或者是按照停薪留职办理,或者是按照辞职办理,所作所为均符合当时程序规定。具体到小岗村,按照百度百科记载,1978年的小岗,18位农民更是以“托孤”的方式,冒险在土地承包责任书按下鲜红手印,实施了“大包干”。这恰恰说明小岗才的村民非常清楚自己所作所为是违反当时法律的,具有极大风险,因而偷偷摸摸做。朱校长如果一定要用小岗村作例子,那么最好能找到小岗村当年在各大报纸宣布要按红手印搞土地承包的例子。此外,朱校长作为过来人也应该非常清楚,小岗村的做法很快就得到了上级部门的陆续认可,并且随后以法律形式得到确认。

中国目前还远不是一个法制社会。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等和法制社会相悖的事情还很多。朱校长作为一名高级知识分子,科学家,校长,应该首先身体力行去遵纪守法,而不是开一个公然抗法和选择性执法的先河。任何人,任何团体,都绝没有按照自己意图和利益去选择性遵守法律的自由,即使对于吃第一口螃蟹的改革者也如此。法律如果不完善,朱清时理应运用其所掌握资源,努力促成法律向自己希望的方向去改变,从而使自己的行为合法。首法的同时去修改法律,而不世肆意违法,这才是法制社会的精要所在。先是霸王硬上工,然后生米煮成熟饭,最后奉子成婚,这种土匪抢亲做法实在应该是被摒弃的。

如果说朱清时校长的公然抗法只是个人行为(或者最多仅仅是南方科大这么一个小团体行为),那么南方科大的”婆家”,深圳市政府的态度就更值得玩味。明眼人都知道,朱清时只不过是被深圳市政府推上前台,真正的决策者和出资者是深圳市政府。按照我的理解,南方科大的初衷,无非是深圳市政府希望在深圳办一所可以在国内数一数二的大学,一个可以至少可以比拟香港科技大学的国际学府。深圳市政府曾经做过这样的努力,但是没有如愿,于是就有了深圳大学。我所不理解的,作为下级机构的深圳市政府,为什么要不惜挑战现行国家法律,以及上级主管机构制定的现有的办学审批制度呢?中国自古就有中央和地方的博弈,也不乏地方割据。远的不说,最近这几年中央三令五申的房地产调控,被地方政府屡屡阴奉阳违地挡回去,中央威严无存,百姓怨声载道。相对于朱清时个人和南非科大个别单位的公然抗法,深圳市政府在南方科大问题上抗法更值得注意。特区之特,必须在法律授予的框架之内。

一个社会永远都需要改革者。只有不断与时俱进地改革,社会才能越来越好。但是相对于改革,法制化则更为重要。朱清时校长和南方科大作为高度教育的改革者应该时刻铭记,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在法律所授予的框架下进行最大程度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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