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淳于意 -- 弦音醉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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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女传 辩通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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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之十五 齐太仓女

  齐太仓女者,汉太仓令淳于公之少女也,名缇萦。淳于公无男,有女五人。孝文皇帝时,淳于公有罪当刑。是时肉刑尚在,诏狱系长安,当行会逮,公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

  缇萦自悲泣,而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妾愿入身为官婢,以赎父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怜悲其意,乃下诏曰:“盖闻有虞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何其至治也?令法有肉刑五,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朕德薄而教之不明欤?吾甚自媿。夫训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云:‘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其道毋繇。朕甚怜之。夫刑者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

  自是之后,凿颠者髡,抽胁者笞,刖足者钳。淳于公遂得免焉。君子谓缇萦一言发圣主之意,可谓得事之宜矣。诗云:“辞之怿矣,民之莫矣。”此之谓也。

  颂曰:缇萦讼父,亦孔有识,推诚上书,文雅甚优,小女之言,乃感圣意,终除肉刑,以免父事。[/QUOTE]

二十四孝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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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于缇萦,《史记》、《汉书》有传。《太平御览》、《艺文类聚》分别引《史记》、《汉书》传为孝女:“淳于缇萦者,齐人也。父淳于意为太仓令,生女五人,萦最小。父犯罪当刑,乃骂其女曰:‘生女不生男,缓急非有益也’。缇萦自伤涕泣。随父至长安,诣北阙上书言:‘父为吏,齐中皆称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续。虽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妾愿没为官奴,以赎父之刑,使得自新。’汉文帝悲怜其意,原其父罪”。(《太平御览》卷415)。画面表现的正是缇萦随父至长安为父赎罪的情形。林同《孝诗》赞曰:“仁矣文皇诏,悲哉孝女书。至今民受赐,非但活淳于。”[/QUOTE]

通鉴太宗孝文皇帝下十三年(甲戌,公元前一六七年)

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其少女缇萦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天子怜悲其意,五月,诏曰:“《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记逃,有年而免。具为令!”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请定律曰:“诸当髡者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而复有笞罪皆弃市。罪人狱已决为城旦、舂者,各有岁数以免。”制曰:“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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