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我为什么 弃权 反分裂国家法 -- 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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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和大陆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个国家内的政权割据”。也就是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未曾在台湾有效过,而中华民国宪法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不曾在大陆实施。
如果两个政体要合并,就不能首先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大于中华民国宪法,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未被台湾人民承认过。
再说,《反分裂国家法》是在另一个政体下的台湾人民没有介入的条件下通过,其法律效用只适合于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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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俺整明白了。 wanderer 字262 2005-03-15 12:09:59
哪里哪里,您太客气了. iceberg 字121 2005-03-15 12:21:27
能否麻烦您再说明一点,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质不能接受的条件" iceberg 字0 2005-03-14 20:01:02
比如说:对等谈判和不承认《反分裂国家法》的有效性
昨天已说了,窃以为您的前提假设不成立. 前提不成立,根本谈不到后边. iceberg 字0 2005-03-15 11:13:50
有点不清楚。 wanderer 字384 2005-03-14 19:06:45
修改了内容。 子渊 字63 2005-03-14 19:21:56
台湾本来就不是国家体制 地上霜 字183 2005-03-14 19: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