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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津红桥区法院判的一个牛B案,比南京彭宇案还牛B -- 逐水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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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法院判决是合理的

根据交强险的相关法规,车主应该上交强险,没有上交强险的,在法律判决的时候,视同有交强险。

根据交通法规,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机动车一方负有举证义务。在双方证词有矛盾,又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不可能单方面采纳机动车一方的证词。

因为交强险规定,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最多赔偿2000元;一旦机动车有责任,最高赔偿额为10万元。国内的惯例,在双方证词不一致的情况下,一般多少都让机动车负一点责任,这样就可以动用交强险进行赔偿。这也正是之所以设置交强险的原因。

本案的判决,有不妥的地方,为了替车主开脱,法院使用了吓倒受伤,结果被机动车司机钻了空子。

当时如果判成主要-次要责任,行人违章负主要责任,司机撞伤行人负次要责任,哪怕一成责任,按无交强险等同于有交强险的规定,可以判决他支付10万元的赔偿。机动车司机如果有交强险,可以拿判决书让保险公司赔偿,自己一分钱都不用付。

司机如果对责任有异议,按法律要求,要承担举证的义务。除非能找到现场录像等过硬的证据,否则很难推翻法庭的判决。

我自己也开车,买保险,研究保险条款,除了买交强险,还买了三十万的三者险。

通过我对保险及赔偿方面的学习,我觉得判机动车一方10万元的赔偿是一个非常正常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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