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年(敝帚自珍)

主题:【整理】忙总新作:毛主席会怎么干 -- 月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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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仅就专利方面的问题跟葡萄探讨一下

葡萄所说的美国最近通过的那个法案,其实恰恰相反,是美国改变了一直以来自己独特的一种专利申请原则,改为跟世界其它国家都一样的原则。

简单点说,原本美国专利申请是谁先做出成果来,谁受益,只要你有办法证明你先做出来的,即使别人先申请了,你也可以要求权利归你。

但是现在修改过之后,就是跟世界上其它国家都一样的体系了,很简单的谁先申请那就谁享有权利。

希望葡萄能基于以上事实再做判断,因为你的第一点解读与事实恰恰相反了。

至于青蒿素的问题,也有些偏差。青蒿素的最初发现者如果有申请专利的意识的话,他是可以享有这一专利权的。发现某种已知物质的新功能,这是可以享有专利权的。但是如果他在申请专利之前自行公开了这一发现,那么对不起,即使你是最早的发现者,你也没有办法申请专利保护了,因为已经公开在先。

这就牵扯到了专利所必备的三要素,也就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了。即使是你自己公开,你也会破坏这种新颖性,而你如果想要申请专利,除了新颖性外,你还得证明这项专利技术的创造性和实用性。

以上大概很多人看不明白,我只能说这确实是法律方面的一个问题,实际上说得非常严谨,但不经过专业的训练就是看不明白。

简单点说,专利的三要素事实上是很多人对专利的理解有误差的地方。很多人以为只要是自己先做出来的就可以享有权利;也有很多人以为只要自己开创了新的领域,那这一领域内的任何具体技术都是自己的“势力范围”。但事实却并非如此,你如何操作专利申请,这绝对是个技术活。我也并不否认葡萄的判断,这里有话语权的争执,但中国的专利法,绝对是中国利益为先的。

另外如你所说的科学发现不能申请专利,那么科学发现和科学发明的区别到底在哪里呢?还是以青蒿素为例,青蒿素这种物质本身,是自然界客观存在的,发现这种物质是一种科学发现。但是呢,如果你验证了前人所未知的青蒿素的新功能,那么你是可以就这一功能进行保护的。说白了,还是那句话,申请专利乃至任何的法律纠纷都是个技术活。美国人有自己的话语权,但各个主权国家却也都牢牢得掌握着自己的选择权。例如印度不承认医药专利,那就是他自己的选择,别人的医药专利在他们那里就是无效的,反过来他们自己的医药发明也别想让别人尊重其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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